2013年8月11日,陈某某在宿舍与舍友赵某、刘某、李某喝酒时,因发生口角,用啤酒瓶将赵某的头部打伤,并持刀威胁赵某,声称要杀了赵某。赵某受伤后到医院接受治疗,经法医鉴定赵某构成重伤,且为九级伤残。公安立案后,陈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投案,公安将其抓捕,后赵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律师接收委托后,从公安立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积极参与该案的整个过程,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多次沟通,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并从自首、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醉酒、认罪态度、谅解、偶犯、初犯等多个方面为被告人辩护,通过律师多方面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陈某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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