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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坠物伤人损失谁承担? 律师:楼栋住户共同承担

 小红SR 2016-07-10

水母网7月10日讯(YMG记者 徐鲲)“楼上落下酱油瓶砸伤行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同居半年后分手,女方有权利分割房产吗?” “老人把房子给了儿子,还能要回来吗?老人该如何争取赡养费?”……7月8日上午,由烟台晚报联手96110共同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再次启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赵鸣皋、山东古明君律师事务所邓敬锋共同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从上午9点到11点,3位律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36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侵权责任、老人赡养、婚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成为“热点”。

楼上落下油瓶砸中行人损失谁承担?

市民刘女士家住福山区某居民小区。今年6月2日傍晚,刘女士与爱人张先生到楼下散步,当二人走到小区8号楼某单元正对该楼厨房位置时,张先生被楼上飞落下来的一个酱油瓶砸中,并造成脑震荡,张先生住院治疗了10天,累计花费14000多元。张先生受伤时,刘女士报了警。经调查,该8号楼共11层,事发时有9户家里有人,但这9户均不承认是自家扔的瓶子,且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刘女士咨询律师:我丈夫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有无相关规定?

王智光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查明的9户家里有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约50%的补偿责任。

同居半年分手,女方有权利分割房产吗?

芝罘区的杨先生和女友小高共同生活了近半年,今年4月底,由杨先生出钱以两个人的名义跟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产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最近杨先生和小高感觉彼此不是很合适,双方决定分手。但女友小高提出,两个人是共同吃住,购房款中应该有她的一部分。杨先生咨询:女友的要求是否合理?婚前的财产是不是应该属于个人的?

赵鸣皋律师答复: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的长短,都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属于同居的,在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没有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共同所有,结婚前如果购房款为一方支付的,则房产一般为一方所有,但是支付购房款后,两人共同订立合同,房产办理在双方名下的,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女方有可能享有房产的部分权利。这种情况还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杨先生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原因。

房子给了儿子,还能要赡养费吗?

海阳的刘大妈年过八旬,她每月只有四五百元的生活费用。老人原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后来老人的儿子和儿媳让她把房子卖了,这样他们可以合买一处大房子,然后两家在一起生活。刘大妈同意了他们的建议,买房后房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这样,老人和儿子儿媳住在了一起,她想让儿子为自己单买一套小房子住,遭到了拒绝。刘大妈咨询律师:我能否要回自己的房子?儿子和媳妇不给赡养费怎么办?

邓敬锋律师解答:现在法律裁定是以房证上的姓名为准,房证为谁的姓名,物权就归谁,因此,刘大妈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希望不大。不过,房子现在虽然归儿子,但是老人可以向儿子索要赡养费,如果儿子不给,老人可以将儿子告上法庭。还有老人若因为儿子和儿媳的家庭软暴力而无法生活,可以提出搬出去租房单独生活,并且可以向儿子索要房租,若不给也可以将儿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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