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复名徽州,本是一个地方区划和地名问题,近来竟成了全国舆论热点,各类文章盈篇累牍,各种观点针锋相对,各类人物竞相表演,既有热情的支持者,也有激烈的反对者,还有冷漠的看客。“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蜮必成灾”,少数徽州百姓中的“折腾论”、“无关论”等模糊认识尚可以理解和说服,但居心险恶的“分治论”则是存心挑事搅局,不除掉必定祸害一方安宁。 徽州复名问题之所以引起关注,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黄山、徽州在全国知名度很高,过去曾有位领导说:黄山无小事,事事通北京,可谓一语成谶。二是黄山市是全国用山名代表地名的始作俑者,全国有近十个以山名、物产命名的市均是步县级黄山市后尘,造成了中国历史地名的废弃和混乱。三是黄山徽州地名的背后夹杂着黄山风景区的历史治权和当今管理权之争,夹杂着黄山与徽州分治的的复杂政治背景。 徽州为什么应当复名,其文化、历史原因,已经说得很多。而光说历史、文化似乎并不能打动领导机关,也难以说服一些只看眼前、以民生为重的普通百姓。在当今提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还应当从法律角度看复徽的重要性和合法性,这样才能站在舆论的制高点,把思想统一在法制的规范下。 涉及黄山、徽州地名之争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主要有哪些呢?初步理了一下: 一、《地名管理条例》,是管理并规范全国地名工作的法规。【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年1月23日。 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属部门规章。【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6年6月18日。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是管理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法规。【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2006年9月6日。 四、《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是国务院加强区划管理法规。【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85年1月15日。 五、《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安徽省管理黄山风景区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颁布日期】2014年4月1日修订。 六、《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是规范党政机关开会地点的行政规章。【颁布单位】中办国办【颁布日期】2014年 9月28日。 当然,配套和相关的法规还有许多,主要是以上六个文件。 黄山市复名徽州,受哪些法律(或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调整,过去的一些做法有哪些违反了法律法规呢? 一、无论是县级黄山市或是地级黄山市的命名均违背《地名管理条例》及《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1、《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两次黄山市的地名采用,均违背了尊重历史和相对稳定的原则。 2、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县级黄山市的成立,涉及到割去歙县黄山公社的大事,虽然尊重了太平县群众的愿望,但没有尊重歙县群众的愿望,加剧了两地人民的对立和分裂。这么大的事,甚至徽州地区的领导事先也不知道,更何谈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3、第四条(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虽然现黄山市和黄山区、黄山风景区的重名不完全适用于此条法规调整,但鉴于黄山特殊的地理位置(黄山景区南门汤口离现黄山市府所在地屯溪54公里,离黄山区所在地甘棠46公里,太平与屯溪两地相距100公里左右),三个黄山的重名带来的困扰给游客带来了极大不便,跑错地方的游客不知有多少,例子举不胜举。2000年12月,福建省龙岩市游客丘建东曾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黄山市地名混乱,误导消费者,损害游客知悉真情权。 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六)规定:“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而黄山山脉正是著名的山脉。宋《黄山图经》云:“(黄山)有摩天戛日之高,则浙东西、宣、歙、池、饶、江、信等郡之山,并是此山余脉。”(《黄山志》)民国时期曾任黄山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许世英亦说:“(黄山)绵亘五百余里,支脉蜿蜒。赣之石钟,浙之天目,皆其支蔓。”明朝毕懋康《黄海序》载:“黄山峻极延纾,宣城、池阳、浙江若分以壮鼎之趾。”清道光《婺源县志》载:“大鄣之巅为振衣峰,由清风峰起,擂鼓尖分六支(擂鼓尖者六股尖也)。东南行者结本县,西行者至浮梁、乐平尽彭蠡为支脉,其正脉北行迤东历休宁向祁门榔木岭水分东西至黟东北、歙西北与太平界比脉脊起黄山。” 黄山山脉横贯古徽州全境,用黄山作行政区划地名显然和实施细则不符。而江西庐山是“一座崛起于平地的巍巍峨峨的孤立形山系.属于地垒式断块山”,并不适用此条法规,用庐山说事在法律上理由不充分,虽然我并不赞成庐山市的市名。但庐山市申请此名历经10余年,目的是为了合治庐山,所以还是应当理解其良苦用心。 二、徽黄分治的建议有悖法规 1、恢复县级黄山市违背地名管理法规。在法律层面是行不通的。《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颁布于1996年,而县级黄山市和地级黄山市分别成立于1983年和1987年,早于《实施细则》颁布之前,虽然法律法规不追溯颁布前的行政行为,但如果再次采用已被废弃的黄山市(县级)地名,显然还应按实施细则法规调整。这个建议明显是违法的。庐山市成立,将原庐山区改为濂溪区,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市区重名。原庐山区群众虽然有意见,但服从法规,只是认为应当换个比濂溪区更好的名字。 2、徽黄分治违反安徽省地方法规。安徽省人大通过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这个地方性立法对黄山管理作了法规规定,对地级黄山市管理黄山风景区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规定。而黄山市即使改名为徽州市,它原来所承担的权力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因改名而变化,岂不是所有的不动产权和管理权都要发生改变,这显然是违法的。正如一个人,不因名字改变而改变他的婚姻、财产、子女和其它法律关系。所以,成立县级黄山市,与徽州分割独立的言论是违法言论。而省人大立法有其严肃性、连续性,不可能轻易变动。 三、黄山市名、区名对旅游区经营起了制约作用。中办国办《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是规范党政机关开会地点的行政规章,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虽然是对党政机关作出的规定,但许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了避嫌,对以山名作市名的地方还是绕道而行,黄山市原来提出的会议经济也受到了影响。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党政干部对到以风景名命名的城市开会和进行业务活动也是能避则避,免得被人认为是游山玩水。所以说,当今的黄山市名对旅游经营反而起了制约作用。现在黄山已中外闻名,本身就是无形资产,完全没有必要再靠市牌、区牌来宣传。打黄山牌就是把黄山风景区推向世界,没有必要打黄山市牌、黄山区牌。而徽州却恰恰因为名不正而言不顺,宣传徽州却无徽州地名,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四、黄山地名的光环罩盖了其它旅游区。齐云山是国家级旅游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四大道教名山,但是由于黄山这个大姐大的光环太强,以致齐云山名声并不大,旅游人数和效益长期不理想。如果齐云山落在它地,肯定和泰山一样名扬四方。从游客心理来说,“登黄山天下无山”,游了黄山,对其它山岳就难以引起兴趣,激发不起兴奋点。这种“既生瑜,何生亮”的尴尬何止齐云山? 这里,我想对太平说两句,不管人家愿不愿听。太平一些人只认准是正宗黄山的死理,却对身边的太平湖宣传不够,以致太平湖的名声远低于千岛湖,旅游人数和收益只约相当于人家四分之一。我几年前就在有关文章中呼吁要打太平湖牌,炒热太平湖,但好心当作驴肝肺,遭了太平一些网友的误解,认为我是要他们放弃黄山。说实话,黄山的牌子你就是扛着,但收入是省、市的,而太平湖的钱却是自己口袋里的。既然打黄山牌没有实惠,何不换牌而打,主攻太平湖和生态养生旅游,主攻猴魁等特产,否则真可惜了太平这个山青水秀空气好的好地方。 中国正在逐步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地名也是其中内容之一。过去人治大于法治年代的荒唐事再也不能延续下去。如果有关专家把法治当儿戏,把群众当阿斗,那将自食其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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