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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主要内容解析

 四维空间809 2016-07-13

  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以下为大家介绍下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主要内容解析。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主要内容解析

  (一)重整程序

  1、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表决与批准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2)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6、重整计划的效力

  (1)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7、重整程序终止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二)和解程序

  1、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6)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一般来说,只要破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就法律程序而言,重整方案的制定、通过和执行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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