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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数据属于谁?”—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昵称22551567 2016-07-14

2003年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在某虚拟网络游戏中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使其在游戏中拥有了大量相关“财产”。在2003年某天,李某登录游戏时,发现自己账号中的相关虚拟数据消失,在其向游戏运营单位索要盗号者资料未果的前提下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自己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和其他费用。



在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李某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已经丢失的相应部分,即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物权属性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多年来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是颇有争议的,具体有非法律权利说、物权说、债券说、知识产权说等多种讨论。因此,在类似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并非每次都会被认定具有物权性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一步,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那么就会在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用、侵犯,维权之路上往往会遭遇一个难题,即怎么证明你的虚拟财产就是属于你的,也会在与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没有统一的尺度去评判。

日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终于被纳入民法总则的讨论。2016年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作为物权客体的。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也包括“数据信息”。这些相关规定都将让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有法可依,为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使日后民法总则草案顺利审议通过,确定了虚拟网络财产的性质,走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一步,虚拟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什么是虚拟财产,又有哪些虚拟财产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这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确认;谁来管理,怎样管理这些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厘清;个人微博账号、游戏装备、网站积分等许多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怎样计算金额进行定罪,这都是需要法律再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规定。在网络环境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只有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再进一步细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大数据等朝阳行业才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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