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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后的四种救济途径

 佛山蟀哥 2016-07-14

      不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证据有小刺或与事实有出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此提醒大家:

      1、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诉讼程序救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还有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

      4、信访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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