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报道 2016年7月,《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规划》提出了5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包括保障基本民生、发展养老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强化专项社会服务等。在民政事业里,殡葬属于专项社会事务。 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跟你一起细读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看它对殡葬事业有哪些布局和安排,殡葬业应把握哪些发展机遇。 《规划》在讲发展的基础条件时说,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收养、区划地名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链接: 2016年7月,民政部网站发布《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 年底,全国共有殡葬服务机构4530 个,其中殡仪馆1821 个,殡葬管理机构1127 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567 个。殡葬服务机构职工共有8.4 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7 万人。火化炉6063 台,火化遗体459.5万具。火化率47.1%,比上年增加0.1 个百分点。 图1 火化遗体情况 表1 火化遗体情况(单位:万具、%)
《规划》在讲发展理念时表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民政事业发展的先导,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十三五”时期,民政部门要自觉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事业发展。 在贯彻创新发展理念方面,推进民政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不断增强民政理论与政策研究的前瞻性和适用性,着力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快发展防灾减灾、老年福祉、康复辅具、殡葬服务等民政科技,让民政事业在改革创新中提质增效。 在贯彻协调发展理念方面,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发展城乡不平衡、区域差距大、同类民政对象保障不平衡等问题,整体设计民政公共服务内容、标准,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软硬件建设,加大对重要领域、特殊区域倾斜,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不同民政对象之间的民政社会服务差距,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方面,推动形成绿色惠民、绿色民政的事业发展方式,在民政机构的运转中注重环境友好,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突出资源能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节约、生态环保、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要求,促进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减轻对群众健康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民生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形成分工明确、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构建制度更加完备、体系更加健全、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强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化民政事业发展格局,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提供专项社会服务更加有效。覆盖城乡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有序、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健全。
《规划》在强化专项社会服务章节强调,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惠民、优质高效的社会事务服务体系。 《规划》提出,优化殡葬管理和服务。具体如下: (1)殡葬管理。完善殡葬管理政策措施,健全殡葬标准体系。科学精准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巩固和提高遗体火化率,实现骨灰和遗体规范、集中安葬。积极推行火葬区骨灰撒海、撒散、植树(花、草)、立体存放、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和土葬改革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实现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以上。加强对环保殡葬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逐步建立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依法治理乱埋乱葬、墓位面积超标等问题。深化农村殡葬改革,依法管理、改进服务。加强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调动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逐步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2)殡葬服务。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和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较大幅度提升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覆盖率,逐步建立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城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殡葬服务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深化殡葬行风建设,加强殡葬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引导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推进“互联网 殡葬服务”,创新和优化殡葬服务供给,提供更多优质的殡葬公共服务产品。 《规划》明确了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工程:(1)在火化区尚无殡仪馆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破落、设备陈旧的殡仪馆进行改造或改扩建。(2)更新改造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炉。(3)试点建设县(市、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规划》提出,加强民政法制和标准化建设。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工作。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编制民政标准化发展规划,完善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支撑能力。 《规划》明确,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以国家信息化战略为指引,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民政信息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推进信息化与民政业务紧密融合。加强信息资源规划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实现数据采集、存储、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整合各业务领域独立运行、相互隔离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构建设施共用、内容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统一基础平台,强化民政大数据应用。 《规划》明确,加大资金资源投入。积极争取加大民政事业发展各级财政投入,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优化民政资金转移支付,促进地区间、城乡间民政事业均衡发展,重点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积极稳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慈善组织、有关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争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协调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采取划拨、协议出让、优惠招拍挂、租赁等多种方式优先保证用地。 《规划》要求,扩大民政国际及涉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服从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大局,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引进来”“走出去”并重,推进民政领域多双边合作机制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区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慈善事业、社会事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多双边合作项目,切实推广合作成果。加强海峡两岸在婚姻家庭、社区治理、社会福利和慈善发展、老龄服务、殡葬服务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中国社会报《殡葬周刊》主编包颖编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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