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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与宗教信仰的有关国际公约

 昵称1417717 2016-07-15
1、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2、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根据以上的规定,儿童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有两方面。首先,儿童本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权利。其次,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利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并且,在一九九二年国务院下达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儿童权益保护一项中明确表明要“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因此,我国儿童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干涉。中国政府是签约国家之一,既然签约了,中国政府就得讲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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