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解答】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几个政策问题的执行口径

 jnancy2700 2016-07-15

  一、关于税负分析工作的几点要求

  二、几个政策问题的执行口径

  (一)关于甲方采购材料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这里的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的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

  前一时期,各地经常提出,希望总局明确一个甲方采购材料的具体比例,一个工程中,甲方采购了多少东西,才算是甲方“全部或者部分”采购,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这个问题,我们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培训,也包括视频通报会,已经多次明确过,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今天之所以再次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前期审计署在对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落实情况审计时,还有部分地区向审计署反映,总局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比例,容易引起征纳矛盾。

  营改增后,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会倾向于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税负增加的概率较大。允许甲方采购材料的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政策。一方面,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另一方面,对没有甲供材、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建筑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大多是17%的税率,而销项税按照11%计算,低征高扣,税负基本也不会增加。因此,各地要理解清楚这个政策的本意,要保证我们的税务干部都清楚、都明白,也要引导纳税人主动适用这个政策,保证建筑业税负稳定。

  (二)关于宾馆出租会议室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近期,几个地区反映,对宾馆出租会议室取得的场租收入适用的税目及税率,现行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有的地区提出,要按照不动产租赁征税,这是不对的。

  宾馆出租会议室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会议服务,比如整理、打扫、饮水、音响等,这与不动产经营租赁有本质的区别,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税。与此类似的还有,以往已经营改增的“3 7”行业中的“仓储服务”与仓库出租的区别:作为仓库出租时,仓储货物如果发生霉烂变质等情况,出租方是不负责的,其仅提供场地,这种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而仓储服务则不同,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这种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在判断适用税目的时候要把握一个原则:根据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属性确定该项服务的税目归属。对于宾馆酒店而言,住宿是住宿、餐饮是餐饮、会展是会展。把握住这个原则,怎么交税,怎么开票就明确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