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由球员有哪些不自由的地方?

 谢三岁 2016-07-15
凯文·杜兰特宣布以自由球员身份与金州勇士队签约之后,拉里·伯德说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自由球员市场就是自由球员市场,你可以选择你想加盟的球队。”
有的球迷把这句话理解为支持杜兰特的选择。但伯德的话显然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要知道,伯德几天之后就又发话说,自己可是绝不会作为自由球员加入湖人去跟“魔术师”·约翰逊联手的。
要理解伯德的话,我们需要先对NBA自由球员制度的历史有所了解。
新球迷们——甚至一些老球迷——大概想不到,NBA的头三十年是没有自由球员制度的。
严格来说,说“没有自由球员制度”可能并不十分确切。当时NBA(及其他三大联盟)采用的是“保留条款”(又称“选项条款”)制度:当球员的合同到期后,母队依然保留其签约权一年时间;换句话说,球员在一年内不得与其他球队签约。因此,球员们是没有权利选择加入哪支球队的,唯一能做的就是跟管理层接触,提出交易申请。一些年龄偏大的球员,如果无法得到一份心仪的合同,往往会早早退役。
第一个挑战保留条款的球员是里克·巴里。在跟金州勇士队的合同到期后,巴里选择跟ABA的奥克兰橡树队签约。勇士老板将其告上法庭,法官最终裁定保留条款有效,巴里被迫休战一年。另一位名人堂球员泽尔莫·贝蒂也有类似的经历。 当然,母队也可以放弃保留条款,允许球员直接跟其他球队签约。里克·巴里回NBA,比利·坎宁安去ABA又回NBA,都没有休战一年,就属于这类情况。
1976年,NBA废除了保留条款。但现在的劳资协议在一些方面仍受其影响。比如被选中的新秀,若不愿与母队签约,必须远离职业或业余篮球一年才能进入下一届选秀。还有格斯·威廉姆斯,他不满自己的年薪,于是主动休战一年,借此提前终止合同,一年后又跟母队重新签约。在这类“一年”的规定中,我们都能找到保留条款的影子。
1970年,NBA跟ABA同意合并。双方的协议都已经谈得差不多了,不料球员工会突然跳了出来,控告联盟违反了反垄断法。法律程序走了6年,劳资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球员工会同意联盟合并,NBA则会降低参选最低年龄,并废除保留条款。NBA从此开始进入“自由转会”时代。
但当时NBA实行的还不是完全的自由球员制度。球队老板们不愿意看到自己队中的球员白白离开。在此之前,由于球员不能自由转会,市场上总是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情况:想要补强的球队多,挂牌出售的球员少,因而球员们的转会价格相当之高。举个例子,1975年夏天,肯塔基上校队把丹·伊塞尔卖了50万;作为比较,一年后,布法罗勇敢者整支球队售价才不过150万美元。而实行自由球员制度后,可能老板前一两年刚大出血买了名球员,结果因为规则变更,很快就又将其失去,这显然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联盟首先实行的是带赔偿的自由球员制度。当自由球员与某队签约后,母队可以向其新主队索要部分球员或现金作为补偿。补偿的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上报联盟,由联盟办公室来指定赔偿内容。换句话说,球员拥有自由选择球队和合同的权利,但加盟形式上仍然跟过去的球员交易形式有相承的地方。
从赔偿制的形式上看,这注定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是为了给完全自由球员制度做一个缓冲而设置的。
赔偿制到1988年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联盟开始实行完全自由转会和优先否决权相结合的自由球员制度,一直延续到今天。
球员工会方面来说,当然希望能执行彻彻底底的完全自由球员制度。这可以让球员完全自由地选择去处,而且自由的市场环境能带来最大的合同。
但联盟方面还要考虑到平衡因素。举例来说,1982年夏天,费城老板卡茨直接砸出四大联盟历史第一大的合同去挖休斯敦火箭队的摩西·马隆,休斯敦方面毫无办法,因为老板掏不起那么多钱。为了不让NBA纯粹沦为比谁有钱的游戏,从1984年劳资协议引入工资帽开始,NBA就在努力保证各支球队拥有同等级别的竞争力,反映在自由球员制度上就是优先否决权。
所谓优先否决权,就是说,球员在跟其他球队签订协议后,母队可以进行匹配,从而在续约方面有着最高的优先度。而母队持有优先否决权的球员——亦即受限制自由球员——的范围包括执行完全部四年新秀合同的球员,或在联盟中打了三个或不足三个赛季的球员(第一份合同不为新秀合同);换句话说,大致等于首轮秀和二轮/落选秀。加上四年的新秀合同,这足以保证小球队可以通过选秀来锁住优秀球员六七年的时间。再加上阿里纳斯条款(充分保证母队续约二轮秀时的优先度)和伯德条款(合同年限可以更长、涨薪额度可以更高),这构成了现今自由球员制度中维护球队利益的一面。
自由球员制度的历史,其背后是NBA球员工资的历史。
在1950年代,NBA球员还处在半职业的状态——他们是职业球员,但赚的钱还不够多,所以休赛期还要去打零工。20世纪最伟大的大前锋鲍勃·佩蒂特,其退役的理由十分神奇:他的一个朋友帮他找了份IBM(还是什么保险公司或银行,记不清了)的工作,他觉得机不可失,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就干脆地从NBA退役,跑去当白领去了。之后球员们慢慢变为职业,但总体上的工资水平还是不高。用伦尼·威尔肯斯的话说,早些年,在成为全明星后再多赚5000块钱都很难。
然后ABA的出现让球员们有了可以跳槽的对象,带来了客观上的自由球员制度。有合同在身的球员还受制于保留条款,而新秀的年薪则开始大幅度高升。1967年夏天,里克·巴里——NBA得分王——跳槽到ABA,签了3年75000元;1971年,新秀阿蒂斯·吉尔摩跟肯塔基签了10年150万。ABA后期,年薪最高的球员都是新秀——摩西·马隆、大卫·汤普森、马文·威廉姆斯、阿蒂斯·吉尔摩——年薪都在15万美元上下。
而到了1976年,自由球员制度正式实行。盖尔·古德里奇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签了3年140万。21岁的摩西·马隆年薪比两年前翻了一番,从15万变成了30万。到1982年,马隆的合同变成了6年1320万。
自由球员制度还带来了工资帽制度。这很容易理解:如果不存在自由转会,那球队老板就无需在球员工资上一掷千金,也就没必要规定球队薪金的上限以平衡富老板和穷老板。而自由球员制度和工资帽制度是现代篮球劳资协议的两大核心。在这两大的制度的共同努力下,球员的工资水平得以提高,而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看,更促进了篮球的资本化。
现在再回头去看伯德的话,就可以理解他的本意了。伯德不赞同杜兰特的选择,但杜兰特的选择权是必须确保的,这有点类似于“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会誓死捍卫你发声的权利”。任何球员都有权在自由市场上跟任何一支球队签约,此乃整个联盟数百人的根本利益所在。
从这个夏天的自由市场看,现在的自由球员签约具体细则是有问题的,在面对工资帽的迅速巨幅上涨时应对不及,球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极速扩大,中档球队的利益始终难以保证。但是,无论劳资协议接下去会做出怎样的调整(修改奢侈税规则?中产特例重新跟平均工资挂钩?选秀制度改革?底薪随工资帽浮动?),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自由球员制度这一基本原则绝不可能动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