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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4号
2016-07-15 | 阅:  转:  |  分享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存货的确
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六条政府会
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
出。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
费用。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
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
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
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
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
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
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
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第十五
条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
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
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
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八条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五章存货的披露?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
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
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附件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
投资。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
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
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七条
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
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
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
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
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
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
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
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
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四)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
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
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第十六条在成本法
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第十七条采用权益法的,
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
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
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
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
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
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
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
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
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第四章?投资的披露?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二)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三)长期股权
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
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
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
、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
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
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
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
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
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
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
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
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
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八条固定资产在
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
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
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
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
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
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
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
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
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
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四条政
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十五条政府会
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
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
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
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
限制。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
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
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
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
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
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
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
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第二十
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
率。(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
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九)暂估入账的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
无形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
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
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第三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
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在判
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
,并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五条政府会
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
查。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第
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
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
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
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第八条与无形资产有
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第九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
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
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
额。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
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
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
费用。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第十四条政府会计
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
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
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
额进行系统分摊。第十七条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法律规定了有效
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
,预计其使用年限;(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第十八条政府会计
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
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第十九条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第二十条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第二节无形资
产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
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
当期费用。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
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
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
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名称
、数量,以及账面余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变动情况。(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四)接受捐赠
、无偿调入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五)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的估计情况;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年限不
确定的确定依据。(六)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转载自:财政部会计司网站2016年
7月14日来源:会计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
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
称《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四项具体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四项具体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
四项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务院批转财政
部的《改革方案》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
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
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了积极落实《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
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们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发布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四项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
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
意义。?问:四项具体准则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答:《基本准则》印发后,我们立即启动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
在起草发布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和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度程序,进行了大量调研、座谈,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从准则起草到发布
,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草拟和讨论阶段。自2015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
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立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现实需要,依据《基本准则》,着手起草四
项具体准则,10月份形成了讨论稿。在会计司内部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和讨论基础上,我们对四项具体准则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
意见稿。?二是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1月,我们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四项政府会计具
体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5﹞22号),就四项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6年1月底,共收到来自中央部门、财政系统、地方有关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87份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四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有关各方也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
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2月以来,我们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就其中合理的内容对应准则条
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未直接吸收的内容也与相关方面进行了沟通。2016年4月,我们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
了研讨和论证,来自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委,北京市财政局、中科院、农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科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医院等单位和部内相关司局共2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我们结合本次座谈会的精神对相关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四是送审
和发布阶段。2016年5月,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四项具体准则送审稿,6月份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于7月
6日由部领导签发。?问:制定四项具体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答: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
是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四项具体准则依
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二是借
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四项具体准则立足于完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对于与企业会计
共性的业务和事项,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
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的处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与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三是与相关法规制度充分协调。四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比如关于资产初始计量、置换、处置等会计处理,均与现行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相协调。?四是适当简化操作。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
度,四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某些会计处理规定,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
上要求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问:四项具体准则规范
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什么??答: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
、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
与本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
其进行了范围排除。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
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
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我们拟单独制定相关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
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
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有关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我们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另外
,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尚不明确,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准则,需要做进一步研究。?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
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问:四项具体
准则与政府会计主体适用的现行会计制度相比,主要有哪些创新和变化??答:四项具体准则在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
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基础上,立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会计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兼顾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较现行制度规定有很多创新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
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
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也进行了相应规范,但是主要侧重于相关资产的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特别是会计记录问题,
即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
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将符合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相关资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
,提高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二是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
,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更为科学。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例,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依次按
照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名义金额四个层次判断确定;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确定;对于盘盈的资
产,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其成本按评估价值确定,其他情况下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三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现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进行了规范,但除医院会计制度和其他少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均规定了
“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即在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或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或费用。这种规定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
务管理的双重需要,在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据我们了解,“虚提”折旧和摊销的规
定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并不好,没有充分发挥折旧和摊销等会计信息在单位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基于权
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分别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出统一规范,要求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根
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
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四是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
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仅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而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
定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为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政府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变动情况,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通常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但是,投资准则在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权益法的同时保留了成本法。主要考虑是,如果政府会计主体没有决定或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的权力,股权投资对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影响仅限于取得所分配的股利或利润,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
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和确认投资损益,将使会计核算结果更符合相关性原则。?五是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现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初始成本,导
致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成本远小于单位实际投入,不利于科研成果绩效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奖励,也不利于落实《
改革方案》所提出的“推行政府成本会计”的要求。鉴于此,无形资产准则引入了企业会计中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但为便于实务
操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度简化,即: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
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
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同时,为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有效衔接,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但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可以
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此外,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
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问:四项具体准则
发布后,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答:四项具体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快推进。近期,我们将积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备受各方面关注。此前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了医院和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至今尚未明确。在固定资产准则反馈意见中,很多部门和单位建议我们增加关于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核算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需要。经研究,并商部内相关司局,我们在固定资产准则中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即“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此同时,我们着手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拟在今年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待成熟后拟以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或补充规定形式单独印发。?二是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或有事项等具体会计准则。为了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需要,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2015年我们在研究制定四项具体准则的同时,即启动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研究工作。2016年以来,我们又相继启动了政府或有事项、租赁、土地、政府储备物资、政府收入、政府成本费用等项目的研究工作。目前,相关准则讨论稿已经形成,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待成熟后予以印发。?三是研究制定政府会计制度。为了使《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落地,使《基本准则》和相关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得以有效实施,使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真正基于会计核算数据,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制度十分必要。2015年上半年,我们即启动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研究制定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待进一步完善后将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我们将积极开展新制度模拟测试、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的制定等相关工作,以确保新制度顺利出台并实施。?此外,我们还将采用多种形式对已经印发的四项具体准则和后续出台的相关准则制度等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会及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准则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做好新旧准则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贯彻实施。?问:四项具体准则的生效日期是如何考虑的??答:为了与《基本准则》生效日期保持一致,四项具体准则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但考虑到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与未来政府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报表等)的配套,与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衔接,以及与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协调等因素,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四项具体准则的实施范围,具体实施范围和工作安排将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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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读山听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