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http://sz./nxrb/html/2016-07/15/content_736545.htm,id:0 本报讯(记者阎文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据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来源: 宁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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