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日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税前扣除?

 希言自然 2016-07-15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征得一块土地,由于该土地位置位于一江边,当地政府要求我公司对沿江 (在小区的红线之外)的基础设施一并进行建设,面积约为300亩,主要是进行绿化、道路和一些群众活动设施的建设。请问,这部分费用能作为开发成本在税前列支吗?
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方面,由于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上作了相应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
  《江苏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第19条规定, “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关于红线外支出的扣除问题,按照桂地税发[2008]44号、苏地税规[2012]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的理解,既不能作为成本扣除,更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按照 鄂地税发[2013]44号理解,符合要求的支出,既可以作为成本扣除,也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我们认为,在遵循当地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坚持以下原则:若企业在红线外建造的配套是明确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作为拿地的附加条件,那么其发生的成本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扣除;如若企业自行在红线外租地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则不允许扣除。

金穗源6精品课程分享

地点

时 间

主 题

专 家

山东

1819

房地产营改增政策前瞻及税收筹划新变化

陈老师

27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前税收自查训练

许老师

江苏

12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准备暨过渡期应对技巧

胡老师

2627

房地产行业“重特事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杨老师

山西

2425

房地产业营改增前税收风险自查争议化解与稽查应对

许老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