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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帽子”的正确打开方式】

 独钓秋江雨 2016-07-16




看了老读物的文章,文章谈到他收到某访民(姑且称他为老兄)的“投稿”。老兄说被老婆戴了“绿帽子”,养了18年的孩子被“鉴定”出是“隔壁老王”生的,然后想把“老王”送进监狱又无能为力,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


戴了“绿帽子”又帮人养孩子,确实挺惨的,更惨的是老兄用错误的方式去打开“绿帽子”,打不开又使痛苦加倍。


什么是“绿帽子”的正确打开方式呢?


老王和有夫之妇生孩子,这叫什么?叫通奸(不理解这词的,请参考中纪委的通报)。在古代,通奸是犯罪行为。《尚书》里说了,这得和田伯光一样处以宫刑。大清律就更狠了,捉奸可当场格杀勿论。但是,这些都是古代的事,现行刑法是没有通奸罪的。按现在的法律,通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构成犯罪:一是重婚罪,二是破坏军婚罪。也就是说,除非老王与老兄的老婆重新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刚好老兄是军人,否则老兄的愿望是没有可能实现的。


老兄可能会说,难道我就拿老王没办法吗?他嫖我老婆,而且长期嫖,这不是嫖娼吗?什么是嫖娼,法律没说。法院和公安还因此为接受“打飞机”服务算不算嫖娼“吵过架”。但是,两家部门对通奸不算嫖娼是没有意见的,至今还没听说谁因通奸被当作嫖娼处罚的。长期嫖娼的没事,偶尔嫖娼的要罚。虽然不怎么合理,但法律就是法律。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老王不用做牢,也不用被拘留、罚款,不代表他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老兄替老王养了孩子,肯定付出了感情和金钱,而老王也肯定从中受益了。因此,老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或不当得利,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赔偿老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


所以,老王还是有机会用正确的方式打开“绿帽子”的。怎么打开?打民事官司。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理无理,都得靠证据说话。老兄要老王赔钱,就得证明孩子是老王亲生的。怎么证明?滴血认亲当然不行,那不科学。要做亲子鉴定。但是,亲子鉴定和一般的鉴定不一样,它涉及人身,老王必须做吗?不做会怎样?


看过一篇相似案件的新闻报道,某律师出了个“高招”。他说,婚姻法解释三有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不肯鉴定,法院就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唉!法律也应以正确的方式打开才靠谱,不然会误人误事的。


婚姻法解释三说的是在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确认孩子不是他(她)生的,一方没证据又不肯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孩子不是亲生的。所以,如果老兄起诉的是他老婆而且他老婆拒绝鉴定又没证据,那么可以推定孩子不是老兄的。如果老兄起诉的是老王,就不能这么用了。


为什么不能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而不是某个人。老兄总不能怀疑谁是奸夫,就把他拖到法院要求做鉴定,他不做就让法院判他是奸夫吧?如果被拖去的人是无辜的,就因为被怀疑是奸夫就得做鉴定证明自己的清白吗?难道老王不做鉴定,老兄就没招了吗?那也不见得。如果老兄“有证据”证明老王与他老婆通奸且有可能生育子女,私以为,按民事证据规则在老王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老兄的主张成立。


“绿帽子”可以用法律打开,但是,心结不可以。解铃还需系铃人。南帝段智兴因为打不开心结,拒绝为周伯通和瑛姑的私生子疗伤,间接造成了孩子的死亡,也造就了终生悔悟的一灯大师。孩子永远是最无辜的,打开“绿帽子”时千万别伤着了孩子,否则既伤了孩子,又让自己伤上加伤!


注:本文所涉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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