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物业风控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半刀博客 2016-07-17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主管部门: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法律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处理处罚规则及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避险措施:


承接业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来承接业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