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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最低价中标大家谈

 yanyajie 2016-07-18


年初钟伟教授引发的关于最低价中标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半年。从最低价中标的弊病到最低价中标的本源,再到对成本的理解和低价的认定,讨论围绕最低价中标涉及了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你没有时间做全面了解,可以看看我们在这里集纳的核心内容。


善举还是恶行

最低价中标是貌似善举的恶行

在通常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带来了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如果仅考虑价格,而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


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易被错误使用,导致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采用偷工减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损失。

关于遏止环保行业恶性竞争的提案

环保行业具有内部排他性,个别企业可能急于形成区域市场的进入壁垒,从而滋生了恶意低报价的非理性行为。无论是建设成本或是运行成本,都显著高于当前最低中标价格。 


低价中标之正本清源

最低价中标既非善举也非恶行

最低价中标是有法可依的,最低价中标是有前提条件的,最低价中标是有合同保障的,最低价中标有效扶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法定的两种评标方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方法,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所认为的“最低价中标”。但以最低的价格中标未必就是采取的最低评标价法,也有可能是采用的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善花缘何结“恶果”

看似公平简洁的最低评标价法为何会走样变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点:第一,需求不当;第二,评审不严;第三,追责不力。


勿对最低评标价法“谈虎色变”

许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谈虎色变”,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现阶段,以最低价格投标,成了不良供应商谋取中标的一种非常手段。另一原因则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不严密、不合理有关。


招投标法应围绕最低价是否公平完善

招投标专家唐广庆认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资格合格,有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使业主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这样的评标方法,就能突出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咨询作用,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在这个前提下谁的评标价最低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就作为中标人。

关于低价中标这个规则是否需要修改

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低价产品凭低价中标,问题在于招标人不能按照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第二个原因就是合同执行管理能力不足。


再看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

国外不管招投标的模式或者是在未来履约的过程,主导的方式是以结果为导向的。业主对他自己的目标会相对比较明确;二是在这个过程当中适当控制目标,严格按照投标报价的文件,报出明确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真正按你当时的约定来执行;第三最核心的部分是履约,真正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约。


恶意低价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

因为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各自的成本核算方式和标准是不一样的,自然判断供应商是否恶意低价投标的标准和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报价,首先要分清采购对象。工程类:守住20%红线。货物类:重点评定管理费用。服务类: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报价低于成本价能否认定为无效投标

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成本。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一旦评标委员会遇有投标报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

供应商过低报价“善恶”难辨?

应对供应商过低报价的方法基本有四种。一是,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标条款来处理。二是,对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三是,现场质询,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四是,理由成立,不得判为无效标;理由不成立,告之不成立原因,让投标人信服。


看美国如何认定最低价投标缺乏实质性响应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当某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成为最低投标价时,需关注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以保障采购合同顺利进行。无论是认定投标人虽以最低价投标但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响应,还是认定投标人不具备按最低价履行合同的能力,都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款和招标文件规定为依据。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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