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辩律师法庭发问技能研究

 玉林律师李成灿 2016-07-18
引言
2013年10月,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有关文件提出:“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提上日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贯彻实施,直接言词原则也逐步得以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辩护人而言,能够引导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出确实充分的陈述的,无疑是法庭发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庭审中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提问均称为“发问”,而公诉人、审判人员向被告人提问则称为“讯问”,审判人员向证人、鉴定人提问则称为“询问”。

虽然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提问也称为“发问”,通常情况下法庭调查中的发问环节也称为“法庭发问”,但是本文探讨的法庭发问仅指庭审中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的提问。

在卷宗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制度中,辩护工作主要是围绕案卷进行,法庭发问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辩护律师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在即将到来的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直接言词原则将成为证据审查的重要原则,法庭发问对案件的审判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做好法庭发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辩护律师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法庭发问现状
(一)法庭各方尚不重视庭审发问
法庭一听到被告人不认罪或有异议,就开始训斥被告人的现象比比皆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大段大段地读笔录,逼迫被告人法庭上承认笔录属实,威胁被告人不承认笔录就是翻供,就要从重处罚的比比皆是。辩护人在法庭发问阶段,经常被公诉人反对,经常被法官打断。由此可见,发问尚不受重视,公诉人、法官有罪推定思想十分严重。

(二)辩护人发问仍处于从属地位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准许后,也会安排辩护人首先发问,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顺序,辩护人发问还是在公诉人讯问、发问之后。而且据《刑事诉讼法》的表述,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之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而辩护人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后,才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而辩护人则是“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很显然,辩护人发问的地位明显低于公诉人,仅起到补充作用,处于从属地位。

(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极少,但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为证人(包括警察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奠定了法律基础。刑诉法已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范围,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条件,以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作出系列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证人、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势必会成为法庭调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四)律师法庭发问技能有待提升
法治先进国家都十分重视律师技能的培训,在律师准入制度上即可管窥。要想在英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首先要获准在英国国内大律师学院中任何一个学院入学,而入学资格本身要求就比较高。律师学院毕业,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之后,还不能立即开业,必须在专门律师事务所见习出庭律师一年,由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方可办理律师业务。

在美国,律师除了进行法律方面的严格考试之外,还必须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的考试,才有可能获得律师执照。

在德国要想成为律师,首先要通过“实习文官”的考试,之后需要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行政机关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再进行“候补文官”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文书、法律知识及口试,然后才可以申请律师资格。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律师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庭审技能包括法庭发问技能就已经获得了良好的培训。

在我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经过一年的实习之后,就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对实习律师虽然也要进行考核,但标准并不严格,一般不考核庭审技能,更不用说法庭发问。我国法律职业群体中也没有形成有共识和权威的辩护人法庭发问规则,法学院也没有针对法庭发问的培训。不少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尚不知道“问”什么,如何“问”,甚至不注重通过发问进行辩护。

成功的庭审发问,不仅需要广泛系统的知识储备、严密无瑕的逻辑思维,还需要犀利出众的口才表达,以及敢辩善辩的顽强意志。精湛的庭审发问技艺只有通过长期训练与经验积累才能够领悟掌握,我国目前显然没有适格的培训机构,理论研究与实务培训均有待提高与完善。我国当然不乏法庭发问技艺高超者,但从总体上来看,刑事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能确实还有待提高。

二、辩护人法庭发问的作用
(一)揭示辩护要点,保障被告人权
刑事案件审理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按照规定审判长会讯问被告人有没有异议。被告人此时可以表明自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态度和异议,但一般都难以充分表达。

一是因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较为概括,异议难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二是因为为了保证庭审效率,法官不允许被告人做出细致的表述。一个法律事实通常要由多个客观事实组成,每件客观事实中的细微差别,都有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态度和异议,往往就是对这些组成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事实的态度和异议,必须让其充分的表达出来。

鉴于我们法庭审理程序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当被告人回答审判长讯问不能充分表达自己对指控事实的态度和异议的时候,在法庭发问阶段,辩护人就可以通过发问,让被告人得以充分表述。

(二)强化辩护事实,引起法官重视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公诉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需要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主办法官也要观看案卷材料。案卷材料无疑是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而我国的侦查机关在收集调查证据材料时,所秉持的一贯是有罪推定的逻辑。

受此影响,案卷材料当然都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往往会被选择性的忽略。阅完案卷材料再主持开庭,承办法官往往会对案件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成见。如何改变法官对案件已有的成见,就成为刑事辩护律师所必须面对的难题。通过法庭发问,让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直接陈述所见所知所闻,强化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事实,引导法官思维,还原事实真相,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三)展示辩护事实,作好质证辩论铺垫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法庭辩论则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自己的观点,批驳对方的观点。刑事案件证明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若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则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

法庭质证是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辩的活动,而法庭发问中,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向法庭所做的陈述,本身就是最为重要的证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所做的陈述,能否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得出唯一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裁判,当然是法庭质证、辩论的基础。

三、法庭发问实务操作技能
(一)法庭发问的原则
1. 依法发问,服从法庭指挥
辩护人法庭发问的权利由法律授予,当然也应当依法进行。无论是发问内容还是发问权利,都要言出法随,依法进行。无论是发问自己的当事人,还是发问其他被告人,抑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都不能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发问,不进行诱导式发问,更不得使用有损被发问人人格尊严的方式发问。

依法发问,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无论是申请回避还是提出反对,均应依法进行,向法庭提出申请后发言,充分反应自己的意见之后,不管申请是否被批准,均应尊重合议庭决定,服从法庭指挥。

2.实事求是,立足客观证据
法庭发问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这就要求辩护人在确定法庭发问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者所要获取的证据时,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证”求“证”。

法庭发问的内容,当然也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紧紧围绕争议焦点,与质证意见、辩护观点相互联系,彼此呼应。事实求是,立足客观证据,也要求法庭发问用语简洁,目标准确。信口开河,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发问,或者纠缠于枝节问题,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发问,不但影响诉讼效率,浪费时间,往往还会影响辩护效果。

3. 坚定立场,坚守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辩护人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律师在法庭发问时,必须坚守辩护人的法定职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发问的问题,应当紧紧围绕自己的当事人无罪、轻罪、罪轻的事实,不应涉及会致使当事人获得从重处罚的事实,更不能通过法庭发问,揭露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辩护人法庭发问,一般不宜涉及可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法庭发问的准备
刑辩律师不打无准备之仗,对于随机性强的法庭发问,更需要充分准备。法庭发问的准备,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熟知,对相关法律的掌握和相关程序的铺垫。

1. 熟知案件事实和证据
辩护人法庭发问,应当围绕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这就要求辩护人在发问之前,必须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在案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法庭调查的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对于辩护人来讲,这一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证明存在其他合理怀疑,推翻公诉人指控;

第二,证明被告人有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只有熟知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做到进退有据,达到辩护目的。熟知案件事实和证据,要求辩护人既要明确存在争议,尚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又要明确没有争议,证据已经证明的事实;既要明确案件事实存在的争议,又要明确在案证据存在的问题;既要明确公诉人的指控逻辑,又要明确其他合理怀疑合理性的逻辑。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涉及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必要时辩护人应当请教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便熟知掌握。

2. 掌握相关法律政策
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个法律问题。法庭发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辩护人必须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政策,依法发问。既要掌握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又要熟知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原则;既要掌握刑事法律规定,又要熟知相关部门法律规章;既要掌握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又要熟知社会环境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掌握了相关法律政策,法庭发问时辩护人才能进退随心,攻守有据,发问有力,反对及时。最终通过发问,解决争议,澄清事实,发挥辩护人的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庭前进行充分有效的申请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除了被告人外,被害人、证人、警察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并不必然出庭。只有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相关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才会通知出庭作证。

所以,当辩护人认为需要就某一事实对被害人、证人等人员需要发问核实时,就应当有针对性的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辩护人应当写明需要发问核实的问题,该问题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不向相关认证发问核实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申请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只有有效申请了被害人、证人等出庭,才存在法庭发问的可能。

(三)法庭发问的种类和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庭发问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庭发问,都具有自身不同的特征。为了便于探讨,我们就根据被发问人的立场、身份及发问的程序,将法庭发问分为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对当事人、其他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警察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分别发问和对质性发问等几个类型。

1. 主询问和交叉询问
简单来讲,主询问是指辩护人对自己一方的被告人、证人等进行发问,交叉询问则是指对相对立的另一方的证人、被告人等进行发问。主询问的目的是通过发问,建构辩护人想要证明的事实。这就决定了主询问应当以开放式发问为主,让被发问者能够充分陈述,以向法庭提供清晰完整的信息,完整地再现案件的事实。

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各个击破对方的证人、被告人等的证言、陈述,推翻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指控事实。这决定了交叉发问以闭合式发问为主,即通过逻辑严密的系列问题,揭露虚假的言词证据。当然,采用开放式发问还是闭合式发问均是相对而言,具体还要根据被发问人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等情况确定。

2. 对当事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警察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
(1)辩护人对自己的当事人都比较了解,一般也都有庭前辅导,比较容易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制定发问策略,构建求证事实。

(2)同案被告人,相对而言也是证人,但往往会存在责任大小等利益冲突,不同于一般证人。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应以其供述为基础,重点突破。对于存在多个同案被告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发问,相互证伪。发问同案被告人,不宜推诿责任,不应相互控告。

(3)发问被害人,应当表现出公正、无偏见、谦虚的态度。问题应当围绕案件事实本来面目展开,有理、有利、有节。只有掌握好分寸和火候,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问被害人讲事实不要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要言过其辞,不宜片面、偏激。

(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人员所做的陈述。基于客观条件,证人在观察、记忆、辨别、表述事物时,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出现偏差。发问证人,不但要审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还应当根据证人的不同气质特征,如性别、年龄、职业、经历等等,认真设计发问问题。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我们称之为警察证人。对警察证人发问,应当争取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从没有争议的事实开始发问。发问警察证人,原则上不要问为什么等原因性问题及判断性问题。

(6)发问鉴定人,应首先问明其有没有鉴定资质,受谁委托进行鉴定,然后围绕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发问鉴定意见是否是在足够充分的资料或者事实基础上形成,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原理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将所讲原理方法可靠的运用在鉴定过程中,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意见是否清楚、严密、科学,委托事项和鉴定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等。

(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发问有专门知识的人,首先要问清楚学术背景,然后再发问其对鉴定意见的意见。具体发问方式,可以参考对鉴定人的发问。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是开放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对上述七类人员的发问之外,还有可能遇到对其他人员的发问,如对辨认人发问、对提取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发问、对与鉴定意见无关的专家进行发问等等。但万变不离其宗,认真研究不同的发问对象和待证事实,就能找到合适的发问方法。

3. 分别发问和对质性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根据此规定,法庭调查时辩护人除了对被告人、证人等分别进行发问之外,还可能在同案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等当庭对质的情况下进行发问。对质性发问,务必做好庭前辅导,制定出辩护人和当事人配合策略,法庭上做好配合

对于发问,首先要充分核对证据,掌握不同说法的矛盾点,然后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推断被发问人不如实陈述的动机、利害。了解被发问人不如实陈述的原因之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问题,最终达到去伪存真,澄清事实的目的。对质性发问,通常以采用逻辑严密,发问人其主导作用的闭合式发问为主。对于一些有夸夸其谈习惯的被发问人,也可以采取开放式发问,让其尽情陈述之后,抛出关键问题,揭露其谎言。

(四)常见的法庭发问方式
1. 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针对比较明确的事实,用直接的问答就可以表达明确的,可以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发问,以给法官留下清晰明确的印象。
如:
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人问:“你当时知道你儿子放在你这里的东西是怎么来的吗?”
答:“不知道。”
问:“你没有问?”
答:“他告诉我是他买来的。”
问:“你什么时候知道是偷来的呢?”
答:“在公安局的时候,警察告诉我的。”
辩护律师通过发问,确定了当事人不存在“明知”是赃物的主观故意,为发表辩护意见奠定了事实基础。
2. 步步为营,深挖细节
许多案件,后果直白,但被发问人感知的过程中,每一次情节的变化,每一次心理的改变,都体现在许多细节里面。通过深挖这些细节,可以引导被发问人逐步讲清事实变化,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庭发问就应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问清关键细节,清晰展现出案件发生发展的诱因,明确被告人可以或应当从轻的情节。
如:
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问:
“对方有几个人?”
答:“五个人。”
问:“手里有没有拿东西?”
答:“前面的那个人手里好像拿着木棍,后面的没看清楚。”
问:“后面的为什么没看清楚?”
答:“我当时非常害怕,吓懵了。”
问:“害怕你为什么不跑?”
答:“我想跑回屋里,可是腿动不了。”
问:“他们有没有说话?”
答:“我没有听到,他们过来就将我踹倒了。”
问:“你倒地上了吗?”
答:“没有,被墙挡住了,我就蹲在了墙根上。”
问:“他们就踹了你一脚吗?”
答:“不是,他们踹倒我后,就围住我乱打,我就抱住头蹲在那里。”
问:“他们打你有多长时间?”
答:“我感觉时间非常长,我当时想我要被他们打死了。”
问:“你是说,当时你感觉你要被他们打死了?”
答:“是的。”
问:“那么,他们为什么停止打你了?”
答:“我感觉快要被打死了,正好手碰到了一个东西,我就拿起来乱舞,他们就都跑了。”
问:“你拿的是什么东西?”答:“是我种花用的一个小铁锹。”
通过这样层层盘问,当事人防卫的情节就清晰的展现出来,足以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3. 迂回包抄,曲线救题
一些被发问人在法庭上,出于紧张或者是急于表达自己的观点等原因,不能正确理解辩护人的发问,因而难以达到发问的预期效果。面对这样的问题,辩护人应当改变策略,依据被告人心理特征,设计一套问题,通过连环发问,引导其讲出预期的案件事实,达到发问目的。
如:
某强奸案,辩护人针对被害人隐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发问被害人:
“你当时是否愿意和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我不愿意。”
辩护人:“你不愿意,为什么还采取女上式姿势,和某某发生性关系长达十几分钟?”
被害人:“没有,就几分钟。”
很好的达到了发问的目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迂回包抄是通过一系列问题,缓和被告人情绪,引导其回归到案件事实上来,而绝非引诱发问,歪曲事实。
4. 釜底抽薪,还原真相
有一些被发问人,对于法庭上经常出现的一些词语,并不明确其涵义,出于争取一个好态度的目的或者其他原因,这些被发问人对于公诉人的提问,往往会作出不真实的回答。这时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问题,采用釜底抽薪的发问方式,比较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
如:
一起受贿案,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回答公诉人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发问:
“你知道什么是刑讯逼供吗?”
被告人回答:“不知道。”
当公诉人应法庭要求解释过什么是刑讯逼供之后,被告人马上叫起来:“有刑讯逼供的,我有被殴打、威逼过的。”
本案辩护人通过釜底抽薪的发问方式,轻松还原了事实真相。
5. 旁敲侧击,引出事实
有一些被发问人,由于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在法庭上一时回忆不起来案件的某些事实,或者不愿意说出某些事实。针对这样的问题,辩护人可以针对被发问人回忆不起来的事实,选择有关联的案情,逐步发问,把被告人引进对案件事实的回忆,引出案件事实真相。或者另辟蹊径,引开被发问人的关注点,让其不经意间讲出客观事实。
如:
某故意杀人案,证人回答公诉人的发问说:“我那天确实看到被告人在小区门口,但具体几点钟记不清了。”
辩护人问:“你当时去干什么?”
答:“下班回家。”
问:“你几点下班?”
答:“5点半。”
问:“你下班后有没有去其他地方。”
答:“没有。”
问:“你怎么回的家?要用多长时间?”
答:“我步行回去的,15分钟左右。我想起来了,我看到被告人的时间大概是下午5点45分左右。”
采用这样的方法,辩护人证明了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达到了法庭调查的目的。
又如:
某交通肇事案,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则认为其留在现场系因被害人一方人多,被告人想离开但不可能离开,所以不构成自首。为解决争议,应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问:“事故发生时,你们有多少人在现场?”
答:“有几十个人。”
问:“你们有没有殴打被告人?”
答:“没有。”
问:“你们有没有围攻、推搡被告人?”
答:“没有。”
问:“那他撞死人后,为什么不离开现场?”
答:“他随时都可以走的,是他自己不走。”
通过发问,辩护人证明了被告人自首的情节。
6. 围绕战略,随机应变
法庭上瞬息万变,状态百出,再有经验的辩护人,也不可能完全预料到出现的情况。但是只要辩护人能够熟掌案情,谙熟法律,确定案件辩护的战略目标,就能够围绕辩护战略,针对意外状况,随机应变,调整发问,澄清案件真相,实现发问目标。
如:
某污染环境案,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排放的系危废,辩护人认为不是危废。针对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均申请专家证人出庭。
针对控方专家证人,辩护人问:“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规定,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本案鉴定意见采取样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
答:“是这样的,这些鉴定样品是我和另外一名鉴定人一起从1号冷凝罐取样的,鉴定意见写的不够详细。”
问:“你是说,你也参与了鉴定?也是鉴定人之一?”
答:“是的,我也是鉴定人之一,因为鉴定书有两个人签名就可以了,我就没有签名。”
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也就是说,鉴定人是不能担任专家证人的,你是否知道?”
答:“……”
随后,辩护人提出该专家证人系鉴定人,不能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意见,被合议庭当庭采纳。
结语
刑事案件审判从以案卷为中心转变为以庭审为中心,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往前跨了一大步,也是必然要跨出的一步。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对已经习惯于案卷中心主义的审、控、辩三方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在推进司法改革时,律师一直当仁不让,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挑战,律师更应该认真面对,积极引导其健康发展。

以庭审为中心,预示着笔录的证明力将逐渐变小,具体案件事实需要证人到法庭上向法官当面陈述,这一变化也必然会使法庭发问成为刑事审判最重要的程序。研究法庭发问技能,迎接司法改革带来的挑战,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