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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 选择怎样的题目做研究

 昵称35170250 2016-07-19

本文原刊于《法学家茶座》第1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7页。


引言


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选一个合适的题目是一个重要的、必要的以及经常性的工作。虽然选择一个好的题目,不一定就有好的结果;但是如果选择的题目本身就已经落了下乘,那么纵然再多努力,也很难获得特别好的结果。好的选题,应该是成功的一多半;甚至从论题的选择中,就可以判断出研究者所受到的学术训练,所拥有的学术品位、学术资质以及学术敏感度。

 
在学校多年,先做学生,后做教师。常听到学友和学生抱怨没有题目可选。其实在转型中国,就目前中国学术界的研究现状而言,岂是没有题目可选,而是有太多可以做的问题,穷毕生之力都难以作完的课题。因此,所缺乏的,可能不是选题,而是发现选题的眼睛。作为行政法的研究者,以下对选题问题的讨论,将不可避免的以行政法学领域的选题作为例证进行探讨,但其间概括的若干原理,或许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一、选择基础性的题目做研究

常常有人抱怨,自己青睐的选题,已被人作为硕士论文、博士论文或者书稿的选题而捷足先登。其实我觉得关键是以怎样的姿态和心态去对待之。即使是前人作出的优秀成果,后来者还是可以在视角、材料、论证以及观点等方面推陈出新,做出自己的贡献。
 
做前人已有大量研究成果的题目,的确对自己构成一个挑战。但是如果能在别人熟视无睹的领域,做出自己的成绩;可能要比单纯做一个新问题,会赢得更多的学术评价。例如对于规范性文件,国内多有学者认为这是位于“规章以下”的红头文件,但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借鉴大陆法系的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二分法,去反思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取得了可观的成果,赢得了学界的瞩目;再如浙江大学朱新力教授在行政诉讼审查基准领域的研究,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在行政契约领域的研究,都是对最为基本问题的研究,这种基础性的贡献,会对学术地位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选择基础性的题目,看似笨拙,却可以最好的显示出深厚的学术功力。也是培养一个人研究基本功的,比较扎实的进路。

二、选择新问题展开研究

作新问题同样是有很大意义的。但是这需要对自己学术敏感性以及相应的学术能力,有着充分的学术自信。敢为天下先者往往需要更多的学术勇气,同时在起初乃至还要忍受不为人理解的尴尬境地。领跑者总是寂寞的,但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如果能选择某些未曾开垦的领地,在此基础上精耕细作,获得这些领域的“优先权”,是有着极大的学术和实际意义的。

 
例如清华大学于安教授,作为行政法学者,率先关注WTO制度和中国行政法改革的关联,率先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诸多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教授在国内率先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个人数据保护以及电子政府等问题;我也在尝试开展对药品监管及技术标准的研究。这样的研究在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取得太过丰硕的成果,甚至在短时间内不会为同行所认可和理解,但是,只要选题是国际学术界的前沿论题,并为中国的社会实践所需求,就应勉力前行,终有开花结果之时。
 
对新问题的研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外语能力、思维方式等,量力而行,量体裁衣。就知识结构而言,新问题往往要求研究者具有较为综合的学术素养,较为开阔的知识结构。例如法经济学的研究者,就要考虑到自己有无经济学的学术背景,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术语理解到怎样的地步;比如如果要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就要考虑对金融证券等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有无理解和把握。
 
就外语能力而言,例如如果不懂德语,那么去选择德国民法典,或者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区分作为研究对象,就很难取得第一流的成果。二手资料不是不可以利用,但是只能作为研究的旁证和参考。二手资料中的知识早已经过了风尘辗转,失去了本来颜色。利用二手资料进行研究,资料本身往往就是不可靠的,利用不可靠的资料,能够得出可靠的结论么?
 
就思维方式而言,有些研究者擅长于逻辑演绎,有些研究者强于对真实世界现象的观察归纳。擅长于逻辑思维的研究者,可以去剖析基本权利的位阶体系,法律论证的内在结构;擅长于实证观察的研究者,例如可以通过大飞机决策、铁道部高速列车招标、大科学项目争论等问题,来分析中国重大工程决策的一般性缺失,可以如燕子衔泥般的去挖掘真实世界的现象,来概括出事物的一般规律。
 
尽管作为一个研究者,在学习和研究的道路上,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努力的去优化知识结构,弥补自己的不足。但是在实际研究领域的选择中,应该尽量选择自己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展开深入的探寻,最重要的是应以己之长攻彼之短,努力做到扬长避短,作出有价值的成果。

三、研究选题何处来

研究的论题可以从对真实世界的社会实践阅读中来,例如可以从艾滋病、癌症药物的加速审批,去反思行政许可的加速程序,从二代身份证的换发去反思行政许可的简易程序,从印花税的提高反思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理。但是这要求研究者有能力“冷静而热烈”的观察记录下真实世界的点点滴滴,如燕子衔泥般从社会这个实验室中挖掘出经验事实,并给予观察、分析和解剖,来发展出我们的学术理论。
 
研究论题也可以从对学术原典的精读中来,例如可以在精研民法学以及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关系等理论的基础上,去分析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行政法律关系的新进展;可以在对宪法基本权利理论,对法律实证主义等理论有了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去分析中国的宪法规范。
 
对西方的法律学说、制度和判例的介绍,可否构成论文的恰当选题?个人认为如果选题大小适当,占有大量的相对一手资料,那么这是完全可行的。例如对日本“部分社会论”的整理,对英国法上正当期待原则的介绍;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对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整理;对国外一些影响法律制度和学说发展的重要判例介绍,都是很有意义的。而且这也是研究过程的一部分,通过这样的整理和研究,使得自己形成比较法的框架,夯实自己的学术基本功。
 
记得曾有人问我,你们做外国或者比较研究有什么用?或许“妙处难与君说”,但是,对外国法的整理,不一定提供研究中国论题的药方,却可实实在在的为中国法学学术发展提供一些知识增量。这可以开阔研究者的视野,从中体味到不同的学术风格、论证方式、问题意识,可以发现,噢,问题还可以这么想,或许可以为中国法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备选方案。比较研究的妙处就在于此。

四、交叉之处有选题


就研究的具体选题而言,通过跨学科的视角,往往可以为已有较为固定模式的选题和论证方式注入新的活力。以自己的专业行政法学为例,在研读了民法学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等原理之后,可以对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进行研究;在研读了刑法学上的连续犯,竞合犯等理论之后,可以对行政处罚中的很多违法形态,赋予新的理解;在掌握了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原理之后,可以对行政诉讼法上的职权调查、言词辩论等有更为深入地思考。

 
以上讨论的是通过行政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来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另外就是如果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引入到自己所研究的领域,可以是别有洞天,例如如果将治史的方法引入行政法研究之中,可以作相应的制度史、学说史选题,例如可以去分析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形成史,探讨学术和政治之间关联;可以通过分析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史,去分析危机时刻和规制变迁之间的勾连;通过对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形成史的爬梳,去分析利益集团在法律形成的作用;通过对中国技术标准形成史的整理,去说明中国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迥异于西方的形成轨迹。但选择这样的题目,其前提在于要有较强的文献搜集能力,以及搜集之后对文献的消化和吸收能力。
 
或许也可以探讨文学中的行政法,去分析《官场现形记》中的官商关系,去分析唐诗宋词中对农民疾苦的论断;去结合规制经济学理论,分析民营化后对行政法学的挑战,分析国家向社会的分权;去借助风险社会和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背景,分析风险社会下科学、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专家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在行政法和行政学的接合部,去关注政策形成和实施过程,关注官僚体系内部的运作。
 
就研究领域的选择而言,可以选择某一个相对广袤的领域;但就一篇论文的写作而言,应尽量选择一个相对细致的题目。因此提倡“小题大做”而非“大题小作”。所谓一叶知秋,在细微处可见功力。在研究的题目有所限定之后,往往更为容易做出较为出色的成果。而对于这样一个相对细致题目的选取而言,也可以运用结合的思路。可以在几个学术关键词的结合部进行研究,将使得研究相对绵密扎实,有更为密集的火力,而不是流于无根游谈。同时这将通过展开一个相对较为严整的分析,来从多重维度对学术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例如城市规划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而咨询委员会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决策机制,如果以“城市规划法研究”或“咨询委员会研究”为题作为硕士或博士论文的选题,显然是过于宏大,但是学友苏苗罕就曾选取“规划领域的咨询委员会”作为硕士论文选题,得到了较好的评价;再如自己既关注委员会型机构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也关注社会保障行政领域的研究,后来就完成了论文《美国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上;我曾指导的一篇本科论文,题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这样一个选题,就是选取了“行政处罚”和“裁量基准”这两个学术关键词的结合部,在对相关理论和实践加以梳理的基础上,做出了较有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因此,这样一种通过关键词之间的组合,来对论题加以逐步缩小,对研究范围加以限定的姿态和策略,对于刚进入研究领域不久的研究者而言,是可行的。
五、或许并非赘语
 
以上是自己对选题的一些不成熟的断想。某种意义上,所探讨的是选题的方法论,但是方法论的运用,离不开对具体论题的选择。而在这个论题选择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是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占有和通读,对相应学术理论的理解和吸收,对相应制度实践的观察和把握。为此所需要做的是“沉潜”,所谓“为学问而学问”,“为知识而知识”,心无旁骛的耕耘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选择一个较好的论题。
 
而且即使能选择一个较好的论题,也不一定就能写出好的论文,这里面还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但是想在此讨论的一点,就是中国人最缺乏的就是职业化的精神。所谓学问,其终极目标应该是求得真知,达致真理。而今的学问,很多时候却蜕变了为稻粱谋,很多时候所考虑,所关心的,更多的是能否发表,发表在哪里,而非文章有什么真正的学术贡献。所以,今天相当多学者和研究生所选择的论题,往往是相对容易完成,相对容易发表的论题,而不是最合乎学术规律最具有学术价值的选题。所以,中国现在盛产短平快之作,盛产为职称学问而撰写之作。
 

但是,究竟是一年发表三五篇一般的论文有价值,还是三五年发表一篇有分量的论文有价值呢?张若虚作《春江花月夜》,于是“孤篇横绝,遂成大家”。希望更多的人能尽量有这样的情怀,尽量保有一份学术上的纯真,选择好合适的题目,开始自己的学术旅程。



本文原载《法学家茶座》第1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7页。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刊载。转载此版本请保留出处,并注明转载自“规制与公法”(ReguLaw)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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