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7 每日一税】 餐饮企业可以对非个人消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个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6日成都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聚餐消费14,820.00元,如意公司要求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能开具吗?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实务分析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既然纳税人外购的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能抵扣的项目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换言之,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和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显然,吉祥公司对如意公司提供餐饮服务,不属于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也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意公司外购吉祥公司的餐饮服务,因根据以上分析不能进项税抵扣。为了不形成滞留票,必须要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即取得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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