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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辩护不是辩论,事实基础应胜于技巧

 傩神傩神 2016-07-21

在辩护律师的工作中,辩护能力的强弱关系着案子最后的胜算几率,辩护是一个充满对抗、争辩以及说服和被说服的过程,但辩护不等同于辩论,掌握辩护的技巧,更能在实际工作中游刃有余。



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辩护是一个充满对抗、争辩以及说服和被说服的过程,必要的辩护技巧不可或缺,它能够提升辩护律师的魅力、充分表现出辩护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理解和可接受度,达成辩护的目的。但辩护不等同于辩论,更不是一场纯粹的竞技游戏。脱离事实、证据或者过度夸张没有目的和根基的技巧,只是口舌之快和喧哗的表演,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1技巧应当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


对事实和证据的解读和法律的理解出现不同,是很正常的现象。但这不是因为基本方法及思维方式上存在本质的区别,而只是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形成不同的逻辑进路,进而出现不同的结论。


技巧的运用不能违背事实和证据,不能违反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基本原理、方法,不能背离基本逻辑和经验法则。否则,技巧的运用会沦陷为不讲客观事实和证据,不讲基本道理和方法。辩护就只是说大话、讲大道理,攻击和指责,而不再是在共有平台之上理性的对抗和争辩。




2技巧应当建立在辩护实际效果基础上


理想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应然状态与辩护的实际效果之间能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法律适用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结果的公平、合理也不可能以一条丝毫不能偏差的直线进行衡量和评价,在阈值允许的范围内,难以批评与指责。


法治理想状态下的检察官、法官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存在或甚为罕见,以理想状态下的检察官、法官要求和评价现实中的检察官、法官,并不妥当。过于理想化的技巧并不一定能够契合实际状况,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弄巧成拙。教科书式、台词式的技巧不能放之四海皆准,任何技巧都应当因地制宜,应事而变,以辩护的实际效果为导向围绕辩护目进行选择。

 

3技巧应当建立在专业技能基础上


眼下有一种倾向,就是过度热衷于辩护技巧的学习。能够理解这种倾向出现的原因:

一是过去我们长时间不注重辩护技巧,如同被开启了新大陆,充满了好奇;二是技巧的学习充满激情,短时间内效果明显;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基本功的训练漫长而枯燥,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三、技巧具有良好的外观效果,更能够彰显个人魅力,与基本技能相比如同“讲真性情成为网红,说实话无人问津”。


但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技能作为基础和保障,即便你学会了所有使用技巧的方法,但一不能熟练运用,二是中看不中用,面对专业对手,只会不堪一击,贻笑大方。 缺乏专业技能基础的技巧只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如同沙器。在学习技巧的同时,必须加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本末不能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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