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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锁定“四方向”

 songsgt 2016-07-2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锁定“四方向”

 作为能直接对企业报表产生影响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计算复杂、税目众多、筹划空间较大,如何合法合理地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基本思路要着眼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适用税率,有以下4条途径:合理降低应税收入,提高各项扣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争取优惠政策。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企业需未雨绸缪,在创立初始就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由于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拟新设一个公司,该新公司与本企业的关系应为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较为有利。
    例如,某公司拟在某市设立一公司,预计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万元。某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95万元,所得税率为25%。在某市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成立子公司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每年向某公司分得利润5万元。第二种是成立分公司,并且不存在相关纳税调整事项。
    成立子公司时,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为3万元(15×20%),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为24.0625万元[95×25%+5÷(1-20%)×(25%-20%)],因此某公司整体税负27.0625万元(3+24.0625)。
    而成立分公司时,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为27.5万元[(95+15)×25%]。
    从上面计算可知,成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成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4375万元(27.5-27.0625)。
    但是若新成立的公司存在亏损时,应成立分公司。因为分公司的亏损额计入母公司而将母公司的利润相应的减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有当成立的子公司预计盈利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母公司应设立子公司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是某投资者拟进行经营活动,应成立公司制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者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经营。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更轻,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当然,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投资者法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等方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应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适用税率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    税率25%,对于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预期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设置20%的低税率。
    同时,国家还对设置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税。
    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或在相关资格认定的条件附近时,则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
    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适用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股权转让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及转让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筹划思路为先撤资再增资。
    案例:居民企业A于2009年1月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2011年7月,A以18万元价款将甲公司10%的股权变现。截至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48万元。
    方案一:居民企业A转让股权。依据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8万元减去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收成本)10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6万元。2011年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8×25%)(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方案二:居民企业A撤回投资。根据有关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    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同时,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A企业因撤资收回的18万元补偿收入中,1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10%计算的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6万元[(48+12)×10%],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万元(18-10-6),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为0.5万元(2×25%)。故而在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应采用第二种方案,实际操作中则可采取先撤资后增资的方式。
    
不同资本结构的筹划
    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
    由于其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
    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集资金时采取吸收投资还是举借债务的方式,对于其后的企业纳税所得额有着相应的影响。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之一。
    案例:某市软件公司A成立于2001年,A公司的筹资方式,同样既有债权筹资又有股权筹资。现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筹资12000万元,所得税率25%。
    现有如下方案:方案A:增发普通股12000万股,每股1元。方案B:增发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6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方案C:增发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8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9%。方案D:增发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1元。
    发行债券9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10%。假定该公司年息税前利润为1200万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应选择哪种筹资方案?税收筹划方案A:(负债比率为0)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200万元应纳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净利润=1200-300=900万元税收筹划方案B:(负债比率为1)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200-6000×6%=840万元应纳所得税=840×25%=210万元净利润=840-210=630万元税收筹划方案C:(负债比率为2)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200-8000×9%=480万元应纳所得税=480×25%=120万元净利润=480-120=360万元税收筹划方案D:(负债比率为3)年税前利润=年息税前利润一负债成本=1200-9000×ll%=210万元应纳所得税=210×25%=52.5万元净利润=210-52.5=157.5万元可见,负债比率与应纳所得税成反比,吸收债权资本相对于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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