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研究相关抵扣政策发现,“营改增”相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法有6种,合理利用抵扣方法,成为每个企业的必修课。
以票抵扣
以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认证后按发票上的金额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具体包括:其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二,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其三,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其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比率抵扣
比率抵扣,就是拿购进商品或劳务的发票经税务部门核准后根据使用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比如,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可以按购买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购买的烟叶按购买价款×(1+10%)×(1+20%)×13%计算进项税。
核定抵扣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
13%)
投入产出法的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成本法的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比例抵扣
例如,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1.分2年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新增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可以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抵扣操作时点的确定。
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差额抵扣(扣除)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
增值税支付价款扣除,是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的延续。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符合“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规定的,在计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即纳税人取得的相关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具体包括20个项目。
抵扣转出
如果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1.以票扣税:进项税转出=价款×
17%
2.计算扣税: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免税农产品÷87%×13%(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三)利用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