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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7-22


最高法: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一、关于 “事实婚姻”质疑的缘起

2016年6月7日,新浪法院频道发表了李学辉律师的文章《隐瞒结婚事实侵犯性权利,或构成重婚罪》(下称《隐婚》)。后“法律读库”于6月8日全文转发,文中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后“法律读库”又刊发了江西理工大学的冯江副教授文章《也说重婚罪的构成》,文中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事实婚姻到底是否构成重婚罪?

咱们来梳理一下。

二、重婚罪之沿革

1979年《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是有合法地位的。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否认了事实婚姻的合法性。由此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困惑,事实婚姻还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上述困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 12月14日(法复〔1994〕10)发布《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表示: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这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是叫事实婚姻也好,还是叫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也好,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予以惩罚。而且该批复也表明,婚姻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状态不影响刑法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事实婚姻虽然不受婚姻法合法保护,但是不能成为刑法对其否定性评价的障碍。通俗地说,无论你名称怎么变,我刑法以不变应万变,该打击还是要打击。

1997年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仍然没有改变: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出自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法释[2013]2号)《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法复〔1994〕10)《批复》废止了,这导致有人出来说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刑法可以容忍包二奶了,这样不算重婚了。

真的是这样吗?

NO,NO,NO。

特意查看了以下该批复的废止原因,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该批复废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它已经过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而是因为其进行解释的主体——《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因此该司法解释才予以废止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事实婚姻就得到了刑法的肯定性评价,也并不代表包二奶、包二爷行为的合法化。

因为1997年刑法设置重婚罪时,也是基于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性评价而设立的,因此从当时的立法原意来看,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并无异议。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废止,但是立法精神还在,这是一脉相承,从未动摇的。

那么分歧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界定“重婚罪”中的“重婚”和“结婚”,对于此,最高法又是什么观点呢?

三、最高法观点

从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来看,最高法的观点从未变过,一直都是肯定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本文选取两个案例。

一个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0号 :《方伍峰重婚案——“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在该案例中,指出:

是否承认事实婚姻问题 ,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原则。

在民事方面,按照民法、婚姻法相关法律,事实婚姻按照非法同居对待;在刑事方面,应当按照1994年 12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另一个是2014年《刑事审判参考》(第967号)《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等重婚案 ——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案例,案情是被告人在国外已婚,在国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且生育子女,被认定构成重婚罪。在裁判理由中就阐述了什么是重婚:

所谓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予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那么现在可以看出,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在哪里了。有配偶者,与他人仅是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这叫非法同居;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这叫事实婚姻,属于重婚。

故该案例裁判理由中,也指出: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包含了“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情形。

同时,在该案例分析中,总结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中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属于重婚。

该案的另一个裁判理由明确指出:相关批复的废止不影响重婚罪的认定。

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 1994] 10号,以下简称《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法院以法释[ 2013]2号所废止,故根据该批复认定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无法律依据,该文对上述观点予以了否定。

审判参考观点认为:

《婚姻法》区分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以得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重婚”的结论。……综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关于重婚行为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是否被废止,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认定……《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对重婚罪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不影响对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定性。

【薏米总结】

无论是从重婚罪的历史沿革来看,还是从最高法发布的审判参考案例观点来看,都能说明无论是在1994年批复发布后,还是废止后,事实婚姻都属于刑法评价对象,而且可以构成重婚罪。

各位看官,行文至此,您是否已经明白了呢?

对于重婚罪,刑法的立法精神是一以贯之的,就是要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对于法益的保护,从未改变。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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