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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分享】谁来管理我的财富?

 自由自在新闻 2016-07-22


 作者简介:林采宜,女,现居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长期从事经济与金融方面的研究工作。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成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专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目前中国的财富人群高达2300万(其中高净值人群数量超过120万) ,个人可投资资产的潜在规模大约可达154万亿。无论其规模还是增速都显著高于养老金、保险资产的增长速度。其中将近一半以上托管于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及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财账户。对于财富人群来说,谁来管理我的财富?越来越引起关注。而不同金融机构在理财市场的竞争优势则是他们选择交易通道和咨询机构的重要参考。


一、谁来管理我的财富?


1、私人银行业务 不同机构各有千秋


从国外财富管理市场的情况看,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所拥有的专业及资源优势能够更好地契合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需求,这些金融机构内部的财富管理部、私人银行部、家族办公室按客户资产级别分层向高端客户提供专业而标准化的财富管理服务,产品驱动与全权委托模式较为常见;而欧洲的财富家族历史起源悠久,为数不少的欧洲私人银行为单一家族持续服务数代,是名副其实的财富管家,这些专业机构以个性化与人性化见长。


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崛起是近十年的事,商业银行为新富人群提供专属化、定制化的财富管理服务也是刚刚起步。目前,中国财富市场在总量、财富人口的年龄特征、财富管理诉求方面与美国市场更为相近,国内商业银行在高净值客户获取以及财富管理业务线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发优势。其中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贷客户以中小企业客户和高净值人士为主,因而在私人银行业务客户拓展方面转化率更高。私行部门受托资产规模和增长速度并不亚于工、农、中、建等四大行。2015年《欧洲货币》的全球私人银行排名中,招商银行获得中国区“最佳私人银行”、“最佳超高净值客户服务”和 “最佳国际客户服务”等奖项,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占据了领先优势。




2、信托、券商、保险和第三方机构


信托、证券业、保险拥有的高净值客户仅次于银行业,在产品整合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以及个性化定制方面独具优势。在与银行渠道合作日益紧密,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连年高速增长,成为高净值人群认可程度较高的财富管理机构。




除此之外,其他新兴的独立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也受益于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溢出效应,例如以网销理财产品见长的东方财富网和以提供客户专属资产配置方案为特色的诺亚财富,它们在细分市场都占有一席之地。




二、长跑之后,谁将是赢家?


在群雄逐鹿的过程中,财富管理机构的资产配置服务能力是最终能赢得客户青睐的关键。在这个体系中,产品体系是服务供给的前提,投资体系、客户体系及服务体系决定业务拓展空间:



通过“能力比较矩阵”对不同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商业银行在产品、客户体系上的综合竞争力优势较为突出;而证券公司、基金和信托在细分项上都具有各自较为鲜明业务特色,但客户体系的短板成为其难以充分发挥服务潜力,与目前我国竞争格局较为吻合。调查数据显示87%受访者选用了银行的私人银行服务,选用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分别为6%和4%[1],少部分客户选择了保险资管和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财富管理大市场上,商业银行竞争优势充分,无论在财富级客户还是私行级客户上,渠道及产品线优势将长期存在;其他财富管理机构与银行合作、分享客户资源的广度与深度基本决定了财富业务的发展速度。




截至2015年末,A股持股市值亿元级别的自然人股东共有5024人,其中主板1268人,创业板1711人,中小板2045人;从行业板块来看,自然人股东持股市值过亿元的公司主要集中在机械设备、计算机、化工、医药生物、电气设备、电子等行业,其中机械设备行业人数最多,为632人。在所有A股上市公司中,家族控制企业占到了所有A股家数的三成,其中董事长为年龄在56岁以上的占三成,这意味着中国一半以上的第一代创业富豪都将在未来的十年里实施或考虑企业接班和家族财富的分配方案,对财富传承和家族信托具有普遍需求。他们是高净值客户的中坚力量。




三、财富传承服务为何雷声大雨点小?


近年来,私人银行财富传承业务蓬勃发展,招商银行、中信私行、北京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从2013年即开始推广受托资产起点从3000万至2亿元的家族信托服务,涉及家族资产管理、传承方案、家族信托、税务规划以及法律顾问等多项综合服务,但相对于服务供给端的热情高涨,60%左右的私行客户对于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财富传承工具、服务内容与具体价值并不了解。这种“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市场现状并不是因为市场需求不足,而是目前金融机构在国内开展家族信托服务在相关法律法规、税制等制度环境方面存在着诸多制约。


1、家族信托的法律桎梏


家族信托是海外常用的财富传承工具,洛克菲勒、杜邦等家族都借助家族信托实现财富世代相传,然而国内《信托法》和相关制度的缺失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财产登记法律空白导致国内家族信托可容纳财产种类有限。根据《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在现行法律架构下,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导致除现金外,家族信托可容纳的信托财产种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太认同以信托合同作为财产转移依据,并牵涉到财产向信托转移过程中的一些税务问题,这使得非资金类信托财产很难纳入家族信托(比如高净值人群财富构成的主要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和房地产类资产),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家族信托的传承功能。


第二,缺乏受益权、受益人与受托的法律责任界定。在海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非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受托机构很难通过自身的尽职调查防范信托设立人通过信托进行洗钱和非法财产转移。我国《信托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理论上来说,信托受益权可以用来清偿债务,这与设立信托实现财产、债务隔离的初衷相背,因此高净值客户对国内的家族信托能否有效发挥财富传承的功能疑虑颇多。


 第三,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与家族信托私密要求相冲突。 海外家族信托是完全私密的,不少国家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并未以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要件;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会尽力保护委托人的隐私,不轻易披露家庭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而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即委托人的财产装进信托,除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进行公示,公示生效立法本意可能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时办理信托登记,确保交易安全,却忽略了信托制度存在的功能和目的。现有法规造成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暴露私有财产,这这影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2、遗产税尚未实施,家族信托需求因而未能完全释放


海外家族信托的兴起大部分与合法避税需求有关,尤其基于规避遗产的课税: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的遗产税率可以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尽管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仍需缴付最高税率为45%的赠与税,但委托人与受托机构仍能借助家族信托较长的存续期限和受益权结构设定实现节税的目的。国内没有《遗产法》来界定遗产的处理与支配,继承遗产、转移家族财产所需付出其他相关税费成本较轻,这也是国内财富家族对家族信托等传承工具缺乏使用动力的主要原因。


文章选自林采宜新书《中国理财地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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