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等。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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