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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汇总表

 昵称35007498 2016-07-2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

 

(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

 

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

 

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食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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