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一、概念(略) 二、侦查行为的种类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主体:必须由侦查人员(2人以上) 2.地点 (1)未羁押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和现场(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和现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2)已羁押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时间 (1)开始时间 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以内讯问。 (2)持续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4.方法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4)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5.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 6.禁止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主体: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地点:现场 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 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陷阱点拨】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区别讯问嫌疑人) 3.方法: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2)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 5.禁止严禁暴力、威胁的方法取证。 (三)勘验、检查 1.主体:侦查人员。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对象: (1)勘验:场所、物品、尸体 (2)检查: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3.种类: (1)现场勘验:①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②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2)物证检验(略) (3)人身检查:①检查妇女的身体(女性工作人员、医师)。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考点提示】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无需同意)到场。 (5)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复验复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 (四)搜查 1.主体:侦查人员(2人以上) 2.范围: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3.程序: (1)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陷阱点拨】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无法院)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人以上) 2.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3.对象: (1)查封、扣押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4.方法: (1)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2)需要见证人在场。 (3)需要扣押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4)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但不得扣划;不得重复冻结。 (5)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天之内解除; (六)鉴定 1.主体: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2.对象:专门性问题 3.特殊问题: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3)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 (七)辨认 1.主持: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 2.主体: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3.对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4.方法: (1)批准决定:自侦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单独原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3)混杂原则:公安机关:7人/5物/10张照片; 检察机关:5-10人/5物或5-10张照片。 【注意】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4)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原则。 (5)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6)现场监督: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八)通缉 1.主体:①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②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2.对象: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方法: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九)技术侦查措施 1.主体:(1)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安) 2.适用的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检察院重大(10万)贪污、贿赂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3)公、检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批准决定: (1)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2)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 (3)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4.执行程序: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2)技术侦查措施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实例规定: 秘密侦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根据侦查需要,可依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6.证据使用: 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