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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票虚开问题

 海鸥北极星 2016-07-25
1、接受虚开发票:
        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有说自己不知道(善意取得),有的是明智故犯(恶意取得),常以自查方式补缴税款,避开定性虚开问题。
2、真票无货虚开票:
      1).实货销售时,购方不需要开发票,企业就不作申报,却偷偷将这笔应开而不需开的发票开给其他需要进项抵扣单位,以取得很低的扣点,装入私人口袋。
      2).企业隐瞒收入,瞒报销项,而虚开专票,冲抵隐瞒的销项,同时收取好处费。一般生产和我哥虚开较多。
                                          图1:隐瞒销售虚开发票流程
        
一、中山市虚开发票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受暴利驱使,发票违法活动仍然屡禁不止。
    (一)接受虚开发票情况。
    从我市2010-2012年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来看(见表1),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尤其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较为突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我市立案查处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4户,较上年增加60%。另外,由于缺少完整证据链,我市相当部分发票违法案件未定性为虚开,以企业自查形式处理,仅2012年发票违规案件自查户数达21户,占整个发票违法活动的23.86%,最终企业补缴税款2651万元。近年我市发票违法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打击发票违法活动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表1:我市近年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①]                (单位:宗)
年度
发票案件合计
涉及增值税发票案件
涉及普通发票案件
涉及“四小票”案件
恶意取得
善意取得
运输票
海关完税凭证
2010年
50
17
22
6
4
1
2011年
52
15
18
10
8
1
2012年
67
24
28
13
2
0
    (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我市以往发现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较少,但从2011年至今已发现5宗,其中仅2013年以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检查的就有3宗。我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主要是生产企业真票无货虚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为他人虚开。有的企业购进原材料基本上能够取得进项发票,销售产品则不需要开具发票,财务人员申报应税销售额时,没有作无票申报处理,而是钻空子为他人虚开发票以谋取私利。
    二是企业直接将虚开发票作为创收手段。有的企业法制意识不强,近年经济不景气,企业便虚开发票赚取不法利益。这些企业往往隐瞒销售收入,瞒报销项税额,然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隐瞒的销项税额,并收取开票手续费补贴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损失(见图1)。据调查,一般生产企业虚开发票收取5%-7%的开票手续费,扣除3%左右的税负后,仍可盈利2%-4%。
图1:隐瞒销售虚开发票流程
    三是在部分商品销售的“空余开票额度”内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虚开发票。成品油、建材等大宗商品部分终端消费不需要发票,成为企业的“空余开票额度”,为其虚开发票带来了可乘之机。具体流程是:中间人掌握购货而不需要发票的单位或个人(A)信息,以及需要发票但不购货的企业(B)信息,以需要发票的企业名义购货,货交给实际购货企业(A),却将发票开给要票的企业(B),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见图2)。2012年我市在成品油专项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中间商(俗称“车仔佬”)将成品油销售给用油客户后,利用一些不需要发票客户的“空余开票额度”,收取手续费后用石油公司的专用发票虚开给非用油企业。
图2:采取票货分离手段虚开发票流程
二、当前虚开发票行为的特点和手段
    从我局检查情况分析,当前虚开发票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虚开发票的开具方从“皮包公司”、“贸易公司”向生产性企业蔓延,甚至牵涉销售额超亿元的大型企业。
    这些虚开企业拥有自己的实业,有合法渠道可以取得进项发票,但其部分终端客户不需要发票,因此有部分“空余开票额度”来虚开发票。上述虚开企业集中在成品油、纺织、医药、化工、建材等行业,它们既有正常的销售业务,能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有虚开行为,应客户要求多开发票,或者被内部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利用其发票管理漏洞为他人虚开。这类虚开发票活动真假难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作案手法有两种:一是直接为他人虚开发票;二是通过其他中间企业或中间人虚开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接受方以供货出口企业、直接出口企业以及为大型企业加工配套产品的上游企业为主。
    虚开发票接受方的特点是终端客户绝大部分需要发票,但它们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或者贪图便宜以较低价格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材料,导致成本构成中可以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例较低,税负变得越来越高。为解决进项发票不足的问题,企业不惜铤而走险,从非法途径取得专用发票以弥补进项不足和冲减成本。
    (三)虚开发票的作案手法为虚拟交易记录,掩盖虚开行为。
    虚开企业收到虚开发票的全额资金后,为避免资金短期内原路返回,开设多个私人(中间人)转账账户或使用中间公司(一般为关联公司或虚开发票的团伙公司)的账号,以借出款或往来款的名义将资金打入到受票单位的中间公司或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检查更发现一些企业使用网上银行转账,瞬间即可完成资金回流,隐蔽性很强。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虚开双方还会签署虚假购销合同、伪造出入库单据等,以制造真实交易的假象。
    (四)虚开对象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也不乏普通发票。
    近年来,虚开普通发票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此类虚开行为易发于五金、电子商行等个体商户,它们的销售对象大都是消费者和个体经营者,不需要发票,且部分商户为“双定”户,定额内或起征点内开具的发票无须缴税,有“空余开票额度”。这些商户应亲戚朋友或客户要求,为他人虚开发票。我市某镇五金螺丝行业2012年曾发生10多宗个体定额户为外地企业虚开普通发票的情况,共虚开发票金额100多万元。
 
三、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应对措施
    针对当前虚开发票的特点和手段,应从打击惩处和宣传教育两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同时引导纳税人诚信守法经营,防止发票违法活动的发生。
    (一)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成本。
    我国实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已不仅仅是原本意义上商事往来中的结算凭证和企业会计核算凭证,发票既可获取抵扣进项税额,又可取得出口退税款,因而具备了“货币化”的功能。一份万位的增值税发票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张百元面额人民币的价值,十万位、百万位的发票价值更高,而获取上述发票却相对容易。不法分子必然千方百计围绕“虚开发票”这个市场,利用发票的“货币化”功能追逐暴利。对虚开方而言,注册一家公司,交纳开具发票金额1%-3%的税收,可以获取虚开发票金额3%-7%的“利润”;对受票方企业而言,仅需付出虚开发票金额3%-7%的手续费用就能获得高达42%(17%增值税+25%所得税)的“收益”。在增值税抵扣机制改革完善之前,只有加强打击,严格执法,让发票虚开方付出财产和人身自由的代价,让虚开发票接受方付出比“收益”更高的成本,才有可能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对一些明知故犯、专门虚开发票牟利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强化信息监控,加强对重点行业和疑点企业的日常管理。
    要抓住发票管理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对重点行业和疑点企业实施监控和调查,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是依靠大额发票分析系统严密信息监控。加强对企业进销发票的跟踪管理,开展发票统计、筛选和比对,重点对企业取得“大额外地专用发票”、“前后年度增幅异常”、“新增外地大额发票”、取得大量“外贸企业、边远地区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并结合日常协查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关行业和地区的税收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尽早发现企业发票问题。对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还要重点关注企业无票申报的情况,对存在疑点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抽查核实,防范企业虚开发票。
    二是认真做好发票协查发函。企业虚开发票活动越来越隐蔽,简单的下户检查方式只能发现一些疑点和线索,难以确认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这时,如果仅发送一般性的函调,开票方税务机关往往重视不够,导致复函结果大多为无问题甚至久而未复。要将疑点和线索作为附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发函协查取证,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重视,形成发票管理的工作合力,减少自身执法风险。
    (三)加强对运输行业的监管,防止虚开发票活动向试点行业蔓延。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于试点行业企业的经营者多数属个体工商户,销售对象不需要发票,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尤其是部分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且过桥费等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容易诱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运输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违规代开发票。所以,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及时登记提供劳务的金额、方式、时间、出车信息(包括出车车牌号码、出车时间、出车地点、返回时间、出车人签名)、货物运输情况、费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对于跨地区的大额运输合同,要求企业签订合同后报送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
    (四)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夯实企业内部管理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健全,一方面可以防止内部人员利用管理漏洞虚开发票,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税务机关后期追查提供线索依据。应从四方面督促企业做好内部管理:
    一是完善企业内部登记保管制度。要求企业建立日常购销活动登记制度,在销货环节,企业除根据送货单信息登记产品进销存等信息外,还应记录相关运输情况(如运输企业、司机、送货车辆等);在购货环节,企业要对每批入库货物的运输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录送货人员和运输车辆情况,并落实送货人、收货人“双人签章制”。在完善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要求企业保管好相关单据和凭证,购销货物所涉及送、出货单据要随同发票并入凭证管理;对于委托物流企业运输的,要求企业保留与运输企业的货物托运单据、结算凭据,减少企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二是提高企业存货管理水平。针对企业虚开虚抵现象,要加强企业对存货的管理,要求企业报备存货核算方式,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税务机关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等,并结合企业报送的存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重点关注存货异常变动情况,降低企业虚开虚抵的机率。
    三是加强对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管理。近年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开票销售额与其产能、耗能等情况不匹配,质询时企业称为委外加工业务,但又无法提供委托加工核算情况。对此,要加强委托加工业务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委托加工业务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测算核实企业真实产能,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防止虚开发票。
    四是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备案制。应加强对企业账号的管理,要求企业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将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账户包括对公账户和相关的私人账号报税务机关备案,按月将银行对账单附于凭证内,便于税务机关随时核实查对,加强对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防止企业通过资金体外循环完成虚开活动。同时,加强对企业资金往来的监管,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频繁进行个人借贷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监管,对重大疑点如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等,要作进一步检查。
    (五)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对发票违法行为严重性的认识。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检查工作发现,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并非专门利用虚开发票来牟利,只是应客户要求偶尔虚开发票,有的虚开发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不知道虚开发票是犯罪行为。为此,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发票法律法规知识,帮助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用票、受票观念。与此同时,适当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增强税法的震慑力,使纳税人逐步加强发票风险意识,自觉拒绝虚开发票行为。


[①]以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0-2012年下达《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为统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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