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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2016年广丰区惠农强农政策介绍(三)

 昵称19127829 2016-07-26



主管单位:


国税局


政策介绍:


l.《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咨询人:周志国   

联系电话:13607037056


主管单位:


地税局


政策介绍:


1.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或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车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7.相关契税问题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咨询人:周云金    

联系电话:13617933666


主管单位:


教体局


政策介绍:


1.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

2016年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有4341人,小学每人补助500元,889人;特教小学每人补助600元,35人;初中每人补助625元,3417人,共补助资金2601125元,该项资金已通过国库拨至受助学生家长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账户。

2016年秋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补助秋季学期实施。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1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已通过学生申请、学校初评、名单公示、县级审核等程序,确定3737名学生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373.7万元,其中:甲等1245名,每生补助1250元;乙等1247名,每生补助1000元;丙等1245名,每生补助750元。该项资金已通过国库拨至受助学生家长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账户。
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实施。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
2016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的补助对象通过学生申请、学校初评、名单公示、县级审定等程序,确定了:国家助学金补助学生100人,每生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100000元;享受免学费补助学生688人,每生补助425元,补助资金292400元。因上级资金未下达暂未发放。
2016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补助秋季学期实施。

4.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指标459名,每生5000元,日前正进入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上户摸底调查阶段。

5.学前教育资助金。
因2016年资助指标暂未下达,秋季学期实施。

政策咨询人:曹锦华   
联系电话:1594689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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