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29”事故

 CBYQ 2016-07-26

    发生时间:2010年7月29日9时许

发生地点:门头沟区水担路

事故类别:触电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简介

2010年7月29日,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清水镇葡萄咀至石门营和区医院至滨河路等路段的路灯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发生事故的工程为门头沟区市政路灯安装工程,该工程的发包单位为门头沟区市政市容委,总包单位为北京门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供公司)。门供公司将此项工程的部分路灯拆装工程,交由该单位第六项目部负责施工。

门供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王××,雇佣杜××(班长)、史××(电工)、郭××(安全员)、王×1(小工)、张××(电工)、刘××(电工)、张×1(吊车司机)7人,于2010年5月25日起开始施工。

2010年7月29日,门供公司第六项目部在门头沟区水担路进行路灯拆装作业。上午9时许,在拆装第4根路灯杆(石担路8+880米处)时,吊车将新灯杆在距离灯杆底座2米处吊起,王×1、史××、刘××手扶灯杆平移至灯杆底座,3人将灯杆基本安装到位后,史××、刘××去拿螺母和工具准备固定灯杆,留下王×1一人手扶灯杆。此时,王×1发现路基底座后排两螺栓未进入灯杆底座螺孔,未经允许私自指挥吊车将灯杆吊起,在提升过程中因灯杆发生转动,灯头与灯杆北侧上方6KV铁路电线突然接触,导致王×1触电,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抢救。

同日9时30分许,王××接到杜××电话报告,立即会同王×1父母赶往门头沟区医院。11时许,医院告知抢救无效死亡,王××没有将事故情况向门供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王××与王×1父母双方协商赔偿金额后,将王×1拉回清水杜家庄村,于7月31日将王×1土葬在清水杜家庄村。经调查,该起事故中没有工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1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指挥吊车提升灯杆,使灯杆提升约0.5米,提升过程中灯杆脱离底部螺栓,产生旋转,原冲向东侧的灯头转向北侧,与6KV电线距离过近,产生感应放电(据电力部门工作人员推断),导致王×1触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交底不到位。门供公司生产部主任王×2与第六项目部班长杜××、杜××与施工人员,两方面在进行安全交底时,都讲明了满足不了安全距离的灯杆不予更换,但都未对水担路不能更换的具体灯杆数量、地点进行明确指出。因此安全交底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教育不到位。门供公司对张×1(吊车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张×1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起重机械“十不吊”中“非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中第6.3.13条规定:“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杆撤杆工作,杆塔、拉线与临时拉线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表11-4所列安全距离,且有防止立、撤杆过程中拉线跳动和杆塔倾斜接近带电导线的措施。”

表11-4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5

3

4.0

5.0

6.0

7.0

8.5

(注:现场临近电线为6KV,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米)

现场当时正在安装的新灯杆最高点高12.5米,灯杆探出长度3.4米;6KV电线垂高13米,距离灯杆底座水平距离3.1米。

因此,现场6KV电线与路基底座的水平距离应为-0.3米(即灯杆探出部分与电线重叠),6KV电线与灯杆的垂直距离应为0.5米。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安装的灯杆与北侧上方的6KV电线距离不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要求,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门供公司工作票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第4条规定“使用吊车统一指挥,明确指挥手势,指挥人杜××,其它人不得瞎指挥……。”,7月29日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第六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杜××在第4根电线杆基本吊装到位、吊车并未与灯杆脱离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控,导致王×1违反操作规程指挥吊车起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王×1违反操作规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指挥吊车提升灯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门供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王××,其与王×1属于亲属关系,在接到王×1死亡的事故报告后,没有向门供公司、区供电公司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而是与王×1父母协商私下解决赔偿问题,市安全监管局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王××才承认王×1是在事故中死亡,并非因病身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瞒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门供公司瞒报责任,给予门供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人王×× 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门供公司法定代表人薄××,作为门供公司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本单位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门供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王×1、张×1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导致王×2、杜××现场安全交底不清,导致王××对事故报告程序不清楚,最终造成上述5人分别在事故发生前后,都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临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情况下更换路灯杆,并在更换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虽然在吊装现场设立了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但监管过程不连续,导致王×1违反操作规程指挥吊车起吊。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第1.2.4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门供公司18万元的行政处罚。门供公司没有接到第六项目部负责人王××的事故情况报告,不知道发生事故,不构成瞒报行为。

(五)门供公司对生产部主任王×2、第六项目部班长杜××、第六项目部塔吊司机张×1进行内部经济处罚,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疏于管理、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与材料不准接近电力线及其附属设施。

2.施工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作业前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小知识:

在电力线路周围作业的汽车吊为什么有时没有触及电力线路也会发生触电现象。

在电力线路周围空间存在着工频电场,电场强度随电力线路电压的等级而增强,且越靠近电力线路电场越强。当汽车吊的一部分(金属吊臂、吊绳或吊篮)逐步接近电力线路时,其与电力线路之间的电场畸变,且电场强度比电场未畸变时更强。在强电场的感应下,金属吊体的对地电位迅速升高,甚至使电力线路与金属吊体之间的空气被击穿,而使金属吊体变成带电体。此时地面上的操作人员如果触及金属吊体,人体就要承受吊体对地电位差相等的接触电压,并导致有电流流过人体,从而发生触电现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