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一、起诉概述 起诉方式: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起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主体:人民检察院。(管辖与法院对应) (二)审查期限: 1.正常计算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半个月。 2.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三)必经阶段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四)侦查监督 1.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高检规则》第379条) 2.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五)特殊情形 1.管辖权错误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同案犯在逃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3.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公诉。 4.发现新犯罪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无犯罪事实不起诉 【关联法条1】《最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联法条2】《最高检规则》第40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关联法条3】《最高检规则》第4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本规则401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六)审查结果 1.起诉。 2.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三、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的移送向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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