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储颖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作者按: 本人承办全国首例App合同诈骗案过程中,鉴于App新型类案件的首次出现,无论是在对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抗辩阶段,都费劲了大量的心力,由此对该案产生的思考形成文章,希望同行遇到类似案件时有所助益。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简称移动App)成为“互联网+”产业用户与商家的沟通桥梁,移动App行业呈迅速发展态势,作为一种新型凸起的产业,由于缺乏成熟的市场机制、监管体系及行业自律机制、法律主体权责不明等问题,导致App这类新型合同诈骗经济犯罪频发,这类案件由于本身承载了高科技技术的内涵,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需要了解甚或精通App领域相应的专业技术,还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透过该类案件复杂、新型的外表,抽茧剥丝,透过现象抓住案件的实质,最终做出正确的评判。这就使长期困扰司法理论实务界的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更加棘手。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表现在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五种形式。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合同诈骗往往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理论上难以区分,实践中也成为困扰司法工作者判定的一大难点。二者之所以易混淆,不仅在于外观形似,且内在存在诸多的共同点,如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故意,在隐瞒一定真相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合同;都发生在经济领域;依托规范、合法的合同形式,真实性难以甄别。 我国目前理论界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和区别的讨论可谓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1.严格构成说。严格按照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合同诈骗罪,并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2.无差别说。即认为合同诈骗罪只是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区别仅在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构成要件不同,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较大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二者的故意内容、行为手段都没有质的区别。 3.诚意区分体系。即以“履行合同的诚意'为核心,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关键,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分步骤限定的立体区分体系。“履行合同的诚意”是指当事人对其所签订合同的态度,即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内容和履行方式,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其实现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意愿。 4.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关键,这是目前区分二者界限的主流观点。虽然许多的学者都以“非法占有”作为区分二者的关键,但在内涵本质上还是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首先要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其次要查明合同无效的原因。对有欺骗性的合同,应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为此,应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动机、履行合同的态度等综合考察。”(2)第二种观点认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应根据诈骗罪的本质来认定,即行为人用诈骗方法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应认定合同诈骗罪,否则即为合同纠纷。(3)“利用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都笼罩在经济合同的光环之下,因此,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分二种行为界限的本质特征。”
案情介绍 广州航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峰公司)于2012年2月注册成立,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该公司的负责人容某、销售主管沈某及财务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联系被害人参加宣讲会,并诱骗多名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多份格式合同,约定由航峰公司负责App客户端的设计制作、技术支持、更新维护、推广招商、后期服务等,并按照每个App客户端运营服务费1.8万元/年的标准,向被害人收取为期1年至10年的运营服务费,共计122.4万元。航峰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运营服务款后,除外包制作App简易框架外,在服务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容某、沈某、李某于2013年11月关闭航峰公司逃匿,于2014年3月注销该公司,并于2013年12月另址设立广州万恩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恩公司)继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案例索引: 1、容某、沈某合同诈骗一案的判决书文号为(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77号 2、李某合同诈骗一案的判决书文号为(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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