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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天津医保门特病新政来了!“骗保”将记入征信系统

 天津实诚人 2016-07-28

为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鉴定登记的真实性,规范门特病就医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并于8月1日执行。


规范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实行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建立重点门诊特定病种鉴定中心和复查中心,杜绝虚假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实行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定点就医和分级诊疗机制,由患者自愿确定定点就医机构,并实行按人头、病种付费制度。


本办法适用的门特病包括: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精神病、癌症放化疗,其他门特病适时纳入管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专业性强、诊断权威的医疗机构,作为门特病复查鉴定机构。




加强医保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医师(药师)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基本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参保患者涉嫌虚假门特登记,或门特病就医购药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暂停其门特病联网刷卡结算,并组织其到门特病复查鉴定机构进行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管理过程中,发现参保患者涉嫌虚假门特登记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处理并组织复查鉴定。对经复查鉴定确认属于虚假门特登记的参保患者,由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取消其门特登记,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对原作出虚假门特病鉴定的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作出虚假门特鉴定医师的门特病鉴定资格。同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管理满意度考核,并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



这些行为属于医保违规


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属于医保骗保行为呢?去年年底,本市人力社保部门曾发布医保违规六大典型案例,主要包括:


1

医院变造就诊记录、套用医师名义骗保

2

医院降低住院标准套取医保基金

3

冒用医保服务药师工作站骗保

4

药店敛存社保卡以物串药

5

使用他人社保卡倒药卖药

6

出借社保卡造成个人和医保基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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