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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应对地震:有整套救灾机制 官员延报革职

 vug 2016-07-28

今年是唐山大地震四十周年祭,虽然过去了整整四十年,那场造成超过二十四万人遇难的巨大灾难,依然是幸存者心中无法抹平的伤痛,也警示着人们必须重视地震灾害的预防与救援工作。唐山大地震时,在现代国家体制的发动下,举国牵挂,各方驰援。那么,在各项条件相对落后的古代,面对地震灾害,国家又是怎样应对的呢?

事实上,虽然古代没有有效的地震预测系统,但他们针对地震早已建立了一套及时的救灾制度。发展到明清时期,这套救灾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几乎涵盖了救灾工程的各个方面,具有现代救灾工作的雏形,而与救灾相对应的是严厉处罚耽误、妨碍救灾的官员。

1 第一步报告灾情

瞒报罚俸一年延报将被革职

古时救灾主要有报告灾情、统计受灾范围和受灾人口、赈灾三个步骤。

首先是报告灾情。以明朝为例,明朝嘉靖三十四年腊月十二(1556年1月23日)发生大地震,史称嘉靖大地震。这次地震的震中位于陕西省华县,地震强度为8至8.3级,烈度为11度。由于地震于午夜发生,多数人还在熟睡,因此逃生者寥寥。这次地震最终导致83万人死亡,是中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地震。

小雁塔在嘉靖大地震中被震裂,塔身从十五层减少为十三层

嘉靖大地震共有101个县遭受了破坏,分布于陕、甘、宁、晋、豫等地约28万平方公里。地震使当地民房、官署、庙宇、书院沦为废墟,较坚固的高大建筑物如城楼、宝塔、宫殿全部倒塌。据《陕西通志》记载,位于西安市的小雁塔为唐朝时修建,在此次地震中被震裂,塔身从十五层减少为十三层。

由于嘉靖地震时正值隆冬,灾民冻死、饿死和次年瘟疫大流行造成的死者无数可计。伴随着地震,山崩、滑坡、地裂、地陷、地隆、水患、火灾等次生灾害也相继发生,真可谓“自古灾伤无此惨也”。

地震发生后,陕西等地的地方官员第一时间便将灾情上报给了中央。因为按照当时的规定,一旦出现隐瞒灾情不报的情况,该省督抚罚俸一年;如果延误上报时间超过三个月,地方官就会被革职。

然而,由于古代交通不便,灾情到达京城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此外,朝廷在接到灾情汇报后,需要通过层层审批,政令才能到达山区。朝廷派出的赈灾官员——户部左侍郎邹守愚到达灾区时,已经是次年二月了。在过去的三个月的时间里,地方官员和当地缙绅便成为灾后救助的中流砥柱。

再说清朝。清朝按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把受灾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轻,十级最严重。一旦某地出现了灾情,地方长官要迅速将受灾程度和日期向上级汇报,如果灾情还有后续发展,也要及时向上级更新信息,但时限上可以有所放宽。以地震来说,一旦某地发生地震,当地群众应立刻报告县官,县官要及时把消息汇报给府台道台,由他们报告督抚,再由督抚上报户部。

2 第二步勘灾

钦差大臣坐镇上门核查灾情

统计受灾范围和受灾人口也叫做“勘灾”,目的是摸清情况,为以后发放救灾物资和减免赋税提供依据。 

在明代,中央政府得到灾情报告后,会临时派遣钦差大臣前往震区坐镇抗灾,由于当时没有专门的赈灾机构,救灾工作一般由户部来承担。嘉靖大地震后,朝廷派往灾区的钦差大臣便是当时的户部左侍郎邹守愚。

邹守愚于嘉靖三十五年(1557年)二月到达陕西后,立刻指挥地方官员共同救灾,同时从周围的无灾地区选拔政绩优秀的官员前来协助,以维护灾区的正常秩序。当时的进士朱茹便受命从河南新蔡县令的任上临时抽调到华州,主持救灾工作。

邹守愚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是向灾区发放朝廷的专项救济款和减免当地百姓的赋役。当然,这些救济款并不是平均给予广大灾民,而是根据年龄、性别、受灾程度等的不同来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一个灾民都受益。

嘉靖三十五年二月,朝廷下令“以地震发银四万两赈山西平阳府、陕西延安府诸属县,并蠲免税粮有差”;同年四月,又颁布命令,“以陕西地震,诏发太仓银万两于延绥、一万两于宁夏、一万五千两于甘肃、一万两于固原,协济民屯兵饷……停免夏税”。

用于上报的地震灾情统计图

清朝规定,灾害发生地的督抚一面向户部报告情况,一面要组织一个勘灾小组。勘灾小组的成员主要是当地的知府、同知、通判和受灾地县令,任务是亲自赶赴受灾地视察灾情,并且为灾情造册。

法律法规要求他们在核实受灾人户时,必须亲自上门落实情况,区分应当赈济的受灾户和受影响较小的灾民,特别要注明那些极度窘困的受灾户,以便为日后赈济时能够区别对待。

3 第三步赈灾

减免徭役赋税

古代的赈灾措施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抚恤措施是减免受灾地区的徭役、赋税。

西汉刘询(宣帝)当皇帝时的本始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元前70年6月1日),河南以东49个郡国皆发生地震,不少地方是山崩水出,“杀六千余人”。刘询便为此下了道“罪己诏”。汉宣帝刘询在下“罪己诏”之后,采取了两种措施,一要求,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的朝中大臣“走基层”,寻访民间有学问的人,找到应对地震的办法;二指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意思是,法律条例中有可免除而能安定百姓的,逐条上报;对遭受地震重灾的民众,免收粮租钱税。

刘询驾崩后,刘奭(汉元帝)以太子身份继位,继位当年又发生地震。刘奭心系灾民,下诏称,关东一带没有收成,不少老百姓活不下去,各地官府(郡国)要善待灾民,不要收租收税。还把由少府看管的皇家水面、林地等白租给灾民,以生产自救。

北魏在免收灾民租赋方面做得也不错。元恪(宣武帝)主政年间,北魏国境内陆震频发,据《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一卷)上的统计,元恪当了17年皇帝,而地震发生了25次,平均二年里3次。在这种情况下,北魏朝廷多次给灾民“免租赋”。

唐朝李隆基(玄宗)当皇帝的开元二十二年二月初十(公元734年3月23日),秦州发生大地震,死了4000多人。地震发生后,李隆基及时派出朝廷官员,前去震区慰问:有遇难者的人家免除一年徭役;一家死三人以上的,免除徭役二年。

朝廷“赐钱”

“免税”是不要灾民上缴法定的钱物,这对灾区重建、恢复生产相当有利,但并不解燃眉之急,于是朝廷想到了给灾民“赐钱”。在唐宋以后,尤其到明清时期,朝廷赐钱,直接补助灾民银两、钱粮,成为一种惯例。

东汉永建三年汉阳郡大地震发生后,小皇帝刘保派光禄大夫赶赴金城、陇西等地灾区核查灾情,赏赐地震中遇难者家属。遇难者年纪在7岁以上,每人给2000钱,即《后汉书·顺帝纪》中所谓,“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

北宋赵祯(仁宗)当皇帝时的景祐四年十二月(公元1038年1月),京师开封和忻州、代州、并州等三州,先后发生地震。《宋史·五行志五》等史书记载,这一年的地震共死亡32306人,其中忻州19742人、代州759人、并州1890人。包括州一把手在内,忻州不少官员都在地震中遇难了,赵祯便给遇难官员的家属发放了5万至10万钱不等的抚恤金。

清代发放金钱的做法更普遍,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蠲赈办法”。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后,康熙要求户部和工部,迅速拨款赈灾。户部主事沙世到震中三河县后,“散赈乡村穷民九百四十一户,户各白金一两。”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凡地震中遇难者不能棺殓的,均由官府负责出资安葬。乾隆《三河县志》记载,时工部主事常德奉命等到达三河后,除发放救济金外,还负责料理遇难者后事,对1168名死者,每人头给棺殓银二两五钱。而在其他地区,遇难者每人抚恤银二两。

各界“捐银”

古代抗震救灾款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二是地方政府出资。此外,民间和个人“捐银”,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所谓“捐银”,是明清时期较流行的说法,即现代慈善行为所说的捐款。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公元1695年5月18日),山西临汾地区发生地震。在灾后重建中,山西官方发动全省的公职人员捐款赈灾,救助灾民生活。康熙《临汾县志·祥异志》上记载了此事,“阖省大小各官,捐银与在城贫民盖房。”

关于康熙十八年地震的记载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发生后,不少缙绅富户都能慷慨解囊,为灾区出钱出力。据张仪《张学士文集》,当时有位在天津经商的张孺人,“倾箧付典质,钱积门中,雇人掘被压者,所活数十百人。”

古代朝廷也会积极引导民间抗震救灾力量。康熙十八年七月的特大地震,导致京城房屋严重倒塌,康熙皇帝除要求户部、工部等政府机构积极组织施救外,特地下诏,动员有钱的官绅富户捐银,给灾民修建房屋,对积极捐款的“大款”,朝廷会提出表扬和奖励。

在灾难面前,邻里抱团,共渡难关,这种“众志成城”也是古代所提倡的。康熙十八年七月北京地震后,康熙皇帝便号召和要求灾区老百姓互相帮助,“两邻十家户,有互相存恤之义,可协助修理”,以尽快恢复家园。

当然,古代地震救灾的措施和手段很多,并不局限于上述几种。此外,在古代,军人也是抗震救灾的主力。如宋神宗熙宁元年七月(公元1068年8月),河北路(治所在大名府)发生地震,“城壁皆压,发卒数十万治之”。

综合自《人民日报》、《北京晚报》、中国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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