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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侦查阶段应对辩护律师完全手册

 djy730106 2016-07-29

警事图说

tu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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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办案民警接待辩护律师是一个合格侦查员的基本功。《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第37条、第40条、第159条、第160条等内容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执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等五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重申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办案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办案民警应正确认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和意义,增强自身业务素质,在接待辩护律师时做到理性平和,避免把律师视为麻烦制造者,尊重律师作为合法的对手和帮助者身份,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律师和民警既是对手又是帮手,既要相互监督又要相互信任。


办案民警在侦查阶段接待辩护律师一些方法和技巧,解决实践中办案民警不会核实身份、不会告知情况、不会听取意见的“三不会”问题,避免办案民警或者躲避不知所措或者傲慢的做法。概括起来就是 “核身份,防冲突;告知全,防泄密;重意见,防错案”十八个字,其核心又是“三防”。


核实身份、防止冲突

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后,最快可能会于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当日即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一步:核身份

办案民警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俗称“三证”并留存(执业证书可留存复印件)。为避免引起误会,可以请同事通过公安网和有关律师协会网站分别对律师自然人和律师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辩护律师的委托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律师执业资格:http://chaxun./


如果是非本人聘请的,核实委托人是否系法定的近亲属,尽量让律师出示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同时注意不同近亲属之间因基于个人利益委托律师,防止发生利益冲突。


特别提醒A: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当把近亲属情况讯问清楚,避免出现潜逃的同案犯委托的律师介入,这既是防止侦查秘密泄露和律师被犯罪嫌疑人不当利用,也是对律师的保护。


特别提醒B:警惕同案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同一所执业,避免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利用辩护律师进行串供。因同案委托同一个所的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建议其解除委托关系。另外,别忘了互留办案民警和律师的工作电话。


告知情况、注意保密

特别提醒A:律师接受委托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特别《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四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解释:一般不超过三日)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将接受委托的有关情况告知办案机关,提交有关委托手续。先告知再会见也是律师介入辩护、开展工作的最基本前提和义务(先告办案机关再会见嫌疑人)先告知后会见是对侦查机关最基本的尊重。


实践中,绝大多数辩护律师为了图省事,往往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再递交委托手续。如果已会见犯罪嫌疑人,接待的办案民警必须指出其错误。若案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告知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通过有关法律宣传,体现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的法律素养。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里的“有关情况”包含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民警和律师在交流中,对于涉嫌的罪名和有关程序性的事实可以主动告知,体现对律师的尊重。同时主动告知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情况,包括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以体现公安机关办案的规范和文明。


特别提醒B:律师在侦查期间没有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37条没有授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取证权,只是在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民警应当善意提醒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实体证据取证范围一般应限于该条明确列举的这三类无罪证据,并无广泛的取证权,请谨慎取证。


办案民警还应当注意提醒辩护律师:只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获悉的具体案情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和委托人泄露。


特别提醒C:面对律师应该说什么 不应该说什么

建议在刑事拘留阶段告知的主要事实应当限于符合提请逮捕的证明要求的事实;在逮捕阶段,应当限于符合移送审查起诉证明要求的事实。告知时要注意严谨,使用法言法语、简明扼要、不拖泥带水。这些需要办案民警个人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提高。


听取意见、防止错案

尽量让律师提供书面意见和材料,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或者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特别提醒A:办案民警应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辩护律师可能会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律师提出无罪意见的,应尽快开展调查核实,防止冤案发生;


提出罪轻证据的,特别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材料。


证据部分:律师可能会提出证据不充分的意见,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堵塞漏洞;无法收集证据的,律师意见合理的,侦查终结时,应当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提出对该部分涉嫌事实不予认定的意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按照规定处理。


程序部分: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确有瑕疵的,有条件的要依法重新收集,或者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必要时作出合理性解释和说明。法律适用部分:辩护律师针对罪名提出不同意见的,如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抢劫和盗窃,应当慎重研究,围绕犯罪构成按照重罪优先的原则,决定最终的罪名认定意见。辩护律师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的,民警应收集附卷,及时拿出意见,报请处理。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移送审查起诉时,告知辩护律师,并在起诉意见书列明辩护律师,并在结尾综述部分注明听取律师意见情况。


律师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提醒,既有利于公安机关减少冤假错案的可能,也有利于及时侦查取证,进一步堵塞案件漏洞。总之,辩护律师对侦查机关来说,既是对手,也是帮手,办案民警应理性正确对待。


相关法律条汇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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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者:谢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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