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文件 粤司办〔2016〕187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工作,简化和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我厅起草《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5月1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联 系 人:肖扬帆 联系电话:020-86351219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405 传真电话:020-86350793 电子邮箱:sftlgc@qq.com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8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南沙、顺德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省编办关于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决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予以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1.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薄复印件; (2)人事档案保管缴费凭证;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档案。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只需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没有涵盖申请人14周岁至申请日之前所有时间段的,还需提交《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申请跨市执业变更时“申请人在原执业所在地的执业表现和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由原执业所在地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在《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审查初审意见中直接载明,不需单独提交; (3)承诺书的内容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1.取消设立人户口薄复印件材料;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由地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申请人不需提交;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申请书的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变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承诺书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或其他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的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4)律师事务所住所如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也可提供不动产证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二、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严格实行受理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初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的次数。不予受理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优化简化办理流程 1.各地市在办理律师执业变更、补换证等事项,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以及合伙人变更、住所变更等事项时,要承诺尽快办理并及时上报省厅审批或备案,缩短审查时限。 2.分所派驻律师在撤回派驻后,如需转所继续执业或不再执业的,可在提交撤回分所派驻律师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执业变更申请材料或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材料。 3.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申请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如其所属单位或公司已为其设岗或增岗并经省厅同意,不需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可直接办理执业变更。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允许申请人和各地市采取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相关申请材料和有关证件。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市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进行。省厅对于违反受理、审查程序,不及时报送申请人材料和送达有关决定书和证件的,将定期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 月 日 附件: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文本格式) 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申请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本人知悉申请律师执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现就申请律师执业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以上期间根据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未载明的期间确定,涉及多个期间的,请分别列明),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本承诺书本人签名由本人亲自签署。 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本人签名):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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