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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微信首发】2011-2015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

 刘锡春律师 2016-07-30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荼,民间借贷行为频发,民间借贷市场愈发“繁荣”。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创业者和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为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尚不完善,不规范、盲目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弊端和风险频现,隐患和危机渐增,由此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民间借贷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大门。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使得对民间资本的有效监管和健康引导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企业借贷纠纷,即借贷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贷纠纷;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即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贷纠纷。本白皮书主要分析我院受理的主体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2011年至2015年之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概况如下: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不断加快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的活跃和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所暴露的各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民间借贷纠纷大量爆发,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断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011年至2015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几乎都是二审案件,收案数量逐年攀升,且增长率也呈不断加快趋势。与此相对应,该类型案件的结案数也呈现持续上升状态。2011年至2015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一、二审案件总数为2283件(包含1件一审案件和2282件二审案件),结案2214件(包含1件一审案件和2213件二审案件),收结基本达成均衡。其中,2011年,我院受理该类案件335件,结案333件(均为二审案件);2012年,受理375件,结案367件(均为二审案件);2013年,受理452件,结案427件(包含1件一审案件,其余均为二审案件);2014年,受理475件,结案458件(均为二审案件);2015年,受理646件,结案629件(均为二审案件)。五年来无论是收案还是结案,案件数量都增长了将近一倍。

 

图一 2011-2015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收结图

(二)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逐年攀升

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由于各年份该类案件的收案数量一直稳步上升,与此相对应,该类案件的标的总额呈现明显上升状态,增幅明显。其中,2011年受理的该类案件标的总额为1.047亿元(如无特别注明,本文中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为1.655亿元,同比增长58.07%;2013年为3.322亿元,同比增长100.73%,收案标的总金额更是超过了前两年收案标的总额之和(其中有一个借贷案件标的高达5400万);2014年为3.063亿元,虽然同比减少7.80%,但绝对数字与前几年相比仍有显著提高;2015年为4.098亿元,同比增长33.79%。


图二 2011-2015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标的示意图



(三)大额借贷仍占重要比例,巨额借贷明显增加

随着案件数量的上升,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也在迅猛增长。从诉讼标的额的分布区间来看,虽然10万元以下的借贷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占主要地位,但是借贷金额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借贷目的也呈现多元化趋势。

我院2011年至2015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2283件,个案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案件为1018件,占比为44.59%;10万元至50万元(含本数)的案件为717件,占比为31.41%;50万元至100万元(含本数)的案件为264件,占比为11.56%;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为284件,占比为12.44%。


图三2011-2015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分布图


从图三中可以看出,我院受理的该类型案件中,10万元以下的借贷仍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大多数,这些借贷案件中的款项多用于“日常生活”,例如子女婚娶、教育费用支出、装修房屋、购买家用电器、婚宴、旅游、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多为具有亲密友好关系的自然人,借款是基于良好关系基础上的互帮互助,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形成较为随意,对纠纷的产生缺乏风险意识,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较为模糊,案件证据种类单一。


图四 2011年至2015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标的结构图


从图四中可以看出,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以及10万至50万元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较为平缓,但是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特别是100万元以上标的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且在借贷案件总体中所占比重也有所增加。在这些大标的金额的借贷案件中,借款目的呈现多样化,出现了生产性经营需求、投资需求、房屋购买等非日常生活所需等用途,出现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个人身份向其他个人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或者两个不相识的自然人通过专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生借贷关系,由中介机构提供借贷合同公证、诉讼法律服务、债务催缴、房屋抵押出售等“一条龙服务”。巨额的民间借贷日趋专业化和盈利化,同时存在着高利贷的隐患,亟需立法和司法的规范及引导。

(四)诉讼调解仍是主要结案方式

2011年至2015年,在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共计2214件,含1件一审案件和2213件二审案件。


图五 2011年至2015年民间借贷案件结案方式分布图


按照结案方式进行细分,其中判决结案(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案件数为1183件(占比为53.43%),调解和撤诉结案数为734件(占比为33.15%),裁定驳回的结案数为231件(占比为10.43%),以其他裁定形式结案(如发回重审、撤销原裁定、裁定终结等)的案件数为66件(占比为2.98%)。


图六 2011年至2015年民间借贷案件结案方式表


从各年份的结案数据来看,在该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判决(维持或改判)仍然是结案的最主要方式,但是在案件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通过开展调解工作,使得当事人撤诉的结案数量有所增加,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平息了借贷双方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但该类案件调撤率与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例如婚姻家庭类案件)相比,仍有提高的空间,也体现了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对立矛盾比较激烈,调解难度较大。另外,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是由于当前大额标的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涉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故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以其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和便捷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逐利的渠道和出路,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程度较高等缺陷,容易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不利影响。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风险骤增

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同学、同乡等熟人之间,以日常生活消费为目的进行一对一借贷,是非专门性的私人借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纠纷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典型性。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企业和个人的财富迅速累积和增加,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财富贬值,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迫切需要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将资本进行转化,以保证财富的持续增长。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融资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开始介入民间借贷行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专门从事借贷的小型融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资信息服务公司、网络P2P等中介公司。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虽然都是自然人,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熟人间一对一的一般性借贷,而是出借方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信息服务平台的“撮合”,向实际借款人出借钱款。这些隐形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在进一步畅通借贷渠道的同时,也给民间借贷带来相当的风险隐患:出借方和实际借款方其实彼此并不相识,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征信体系缺失问题,借款人偿付能力无法保证,导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交错复杂,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二)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防范意识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借贷审批手续相当繁杂,对信用要求高,发放的款项数量也受到各种因素限制,因此,自然人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具有极大灵活性、简便性和快捷性的民间借贷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从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大部分的民间借贷虽然借款目的多种多样,包括传统意义上以家庭生活困难或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也有以公司经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但一般都是在亲戚、同学、同事、朋友之间发生。然而,由于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借贷手续的不规范以及现金交付习惯,使得民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很多当事人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借据或书面合同;有些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即使签订书面借据或合同,用语不够准确规范,在利息以及还款期限方面约定不明;甚至还有当事人在大额借贷活动中使用现金交付,没有可供保存的支付凭证,容易遭受无法清偿的风险。

(三)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法院甄别难度较大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以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民间借贷日益盛行之际,极有可能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法提起虚假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多发生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是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事实,与关系人同谋,虚构与关系人的借贷事实,并伪造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材料,由关系人再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这极有可能导致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关系人的诉讼请求,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份额,使得另一方只能获取少量份额,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也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父母在子女离婚诉讼进行的同时,起诉己方子女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所借的款项,父母起诉所凭借的借据多为后补,夫妻间对诉争款项是否为借款,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争议很大,不能排除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嫌疑。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原告利用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现实,仍就最初的全部债权主张权利,从而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例如,原告提供虚假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伪造“完美无缺”的虚假证据,混淆视听,干扰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引导法院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四)规避法律手段层出不穷,司法监管难度增大

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一是主体上,未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放贷业务;

二是借款利率不得超过相关界限,即禁止高利贷。然而,由于民间资本的活跃及资本的逐利天性,在一些专业机构的介入下,部分民间借贷在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的手法,越来越专业化、越来越能应对法院的严格事实审查。如,小额贷款公司为规避相关准备金的金融管制,由员工或其他关联人员将钱款出借给其他自然人;各类咨询公司等,在缺乏放贷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由关联自然人扮演出借人,实际从事放贷业务的经营。上述情形规避了法律对放贷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从法院审理个案的角度,要对上述行为作出否定的法律评价实质上存在诸多障碍。又如,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借款人全额交付借款却当场取回部分现金,出借人通过表面相互独立的其他账户接收还款后否定还款、仍然主张还款,出借人在本金交付过程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现金交付金额作为预扣利息等。这些都是规避利率管制的通常手法,相关案件中的民间借贷利率,经过上述手法的处理,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极少数案件中,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借款人及时进行了相应证据的固定、留存,法院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才发现,借款人从各职业放贷机构获得借款的成本,可能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但是,多数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乏,法院依据证据所作的事实认定中难寻“高利贷”的身影。

再如,越来越多的金融咨询公司或P2P网络平台,利用法律在民间借贷的居间服务合同管制上的“空白”,由公司及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分别扮演居间人和出借人,达到分别约定居间费用和借款利息的效果,在同一笔出借资金上实际获取高额收益。这是近来引起法院注意的、新的利率管制规避手段,值得引起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注意。

三、积极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民间借贷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对的不稳定性。由于民间借贷不受信用对象、用途和范围限制,也不受时间、空间的约束,手续简便,效果显著,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愈加活跃,呈现出蓬勃的生机。但是也应注意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民间借贷风险也愈发增大。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和标的也呈现上升趋势,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也不断发现新的问题和难点。而民间借贷纠纷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综合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来的问题以及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2015年8月之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一直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的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文件中。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虽然条文不多,但是内容丰富,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之一,对审判实务中的事实认定、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等问题做了较为详尽和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民间借贷的专业化、职业化,通过个案审理实现的司法监管远远达不到规范的目的,大额、频繁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国家金融体系密切相关,目前却缺乏一套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不明的问题。整体而言,我国面临民间金融领域法律不完备甚至缺失的状况。现阶段,民间借贷监管方面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散见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且多表现为事前的审批,相关部门对审批核准后民间借贷机构的具体运行和经营活动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范和措施,实践中逐渐显现出监管失灵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对当前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规范,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解决民间借贷无序混乱的弊端,使其朝着更健康和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搭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传统民间借贷的熟人纽带有所减弱,第三方融资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不断介入,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征信体系和渠道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风险骤增。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搭建社会信用平台和信用体系,搭建民间借贷活动的共享数据库,对自然人和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有限度的公开,便于公众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与信息,帮助出借人甄别无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从源头上预防交易的风险。

(三)注重舆论引导与宣传,提高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借贷手续不规范,使得法院对借贷事实认定困难,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首先,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借助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灵活采用“以案说法”等形式,选取播放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强化人民群众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例如,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明确约定借款本金数额、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标的指向等;应当避免采用现金交付方式,妥善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应当自觉防范抵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其次,要加大诚信理念的宣传力度,努力消除诚信缺失导致的各种弊端存在的空间,树立“诚信为本”的信用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民间借贷良好运行。

(四)加大调解和执行力度,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另外,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实现路径,执行难问题始终存在,不利于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应当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故意拖延执行,转移资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生效判决利益。

注:本系列白皮书白皮书有出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治之声公众号(lawov-com)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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