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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件为当事人造暂住证,这仨人也太“敬业”了!

 lgzlawyer 2016-07-30


(网络图片)

案例一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墨法院原审查明,2013年11月30日16时许,张某驾驶鲁B5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即墨市华方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孙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南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相撞,致孙某受伤。后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即公交认字第2013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孙某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18 615元。经鉴定,孙某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05天,后续治疗费为6 000-8 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计120 000元,张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0 199.62元。

后该案由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即墨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该案孙某在诉讼期间提交的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系伪造的。王某某伙同田某某、胡某某,在为孙某代理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明知孙某系农村户口,且未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居住过,但为获得非法超额赔偿,通过他人给孙某办理了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院采用该证据对孙某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判决。2016年5月24日,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72 255.5元;张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4 756.5元。


案例二

原告刘某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墨法院原审查明,2013年7月20日21时许,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即东大酒店路口处,遇顺停在前董某驾驶的鲁B15×××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二车损、刘某受伤。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董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刘某住院治疗15天,共支出门诊、住院医疗费23 925.76元。经鉴定,刘某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 000-10 000元,护理时间为60-90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计120 300元,张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0 499.26元。

后该案由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即墨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该案刘某在诉讼期间提交的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系伪造的。王某某伙同田某某、胡某某,在为刘某代理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明知刘某系农村户口,且未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居住过,但为获得非法超额赔偿,通过他人给刘某办理了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院采用该证据对刘某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判决。2016年5月24日,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6 792.5元;某运输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6 967.73元。


相关案例

以上两案涉及的为孙某、刘某伪造暂住证明的三名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胡某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即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成立某信息咨询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王某某先后雇请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该公司工作。期间,王某某代理案件时发现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过程,被害人的户口性质会影响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多少,遂提出为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办理城阳区的暂住证,以期让法院做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损失额的判决,进而从中牟利。田某某、胡某某同意王某某的提议。后田某某、胡某某负责按照王某某的提议,在各大医院附近分发名片,招揽代理诉讼业务,王某某负责联系办理制作假暂住证。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王某某为田某某的客户孙某、侯某,为胡某某的客户刘某、刘某某办理共计四张假暂住证,并将办理好的暂住证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胡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犯意提出者,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胡某某系从犯。因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田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即墨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伪造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手段,虚构债权债务等关系,隐瞒事实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合法的债权债务等关系,从而实现非法动机和目的。虚假诉讼给社会诚信与司法公正蒙上了一层阴影,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5条等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个人给予10万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及刑罚规定。

本次公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伙同他人伪造证据,以期获得超额赔偿款的情况。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情况不断增多,其中三类证据最易被造假,一是较高的工资收入证明,二是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三是交通费用凭证。下一步即墨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案件关键证据的审查力度,对不诚信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处罚;对在诉讼中多次提交虚假证据的代理人及提供不实工资证明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函告有关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即墨法院呼吁广大公民提高诚信意识,通过诚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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