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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融资需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刘志日 2016-07-31

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要素,融资业务与企业的生产运营和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货币政策的调整,新的融资模式正不断涌现。混合融资作为一种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双重性质的特殊融资模式,正日益受到广大企业青睐,并成为很多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资本运营手段。

混合融资具有五大特征:一是涉税金额巨大,大型企业开展混合融资时资金规模均为亿元甚至十亿元以上量级。二是涉及多个税种,混合融资业务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税务处理复杂。三是涉及多个主体,混合融资涉及被投资方、投资方、被投资方的关联方以及利益相关方等。四是融资类型繁多,支付融资费用的频率、资金赎回的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后续事项的处理方式多样。五是税收风险较高,由于混合融资业务复杂、关联方多、涉及税种多,主管税务机关如不能获取完整的混合融资涉税信息,则无法做到充分征管。

目前,对于混合融资这种新型融资方式,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监管措施层面均待加强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仅对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没有涉及被投资企业母公司或者关联方赎回投资等情况,而且没有对混合融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等税收问题进行明确。

在征管层面,混合融资管理涉及融资方、融资方股东、被融资方等多个主体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属地管理、国地税分设和混合融资跨地管理机制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尚未实现对大型企业混合融资的全程监控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混合融资这种新型大企业融资方式,在税收政策法规层面,税务机关应对《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等法规制度予以完善,使其不仅对主要混合融资方式均有涉及,并且对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务处理进行明确,为基层征管提供依据。

从近期税务机关对企业混合融资业务的征管和稽查实践来看,部分企业存在隐瞒混合融资行为、隐匿混合投资收益,以及在会计账目中做手脚虚假申报的现象。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跨区域联合管理机制,对企业混合融资业务实施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在初始阶段,通过企业公告、纳税申报表金融机构等多种渠道,及时获取混合融资涉税信息。在融资过程中,对融资合同的执行和款项支付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企业融资状态。在混合融资终结时,应结合资金赎回方式、偿付主体、偿还金额等,关注企业混合融资业务的涉税处理和申报纳税状况,如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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