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适用于中西部地区(含新疆兵团,以及参照执行中、西部政策的东部地区)的乡镇,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 要求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站)可以提供室内健身用房,并能够新建室外健身场地。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乡镇综合文化中心(站)提供一处不小于100㎡的用房。 室外健身设施必须符合“3+X”。“3”是指必备的3种室外健身设施,“X”是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的室外健身设施。 (1)1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地(看台数量不超过300坐席); (2)1片综合健身场地(场地不小于500㎡); (3)1处室内健身用房(用房面积不小于100㎡)。 (1)球类场地:篮球、排球、足球、门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台球; (2)广场类场地:广场舞、武术、太极、健美操、轮滑; (3)步道类场地:跑步、健步走; (4)器械类场地:健身路径。 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室内配置跑步机、动感单车、力量型综合健身器械、乒乓球台、台球桌等健身器材。
1、灯光篮球场地面层应是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 2、健身步道面层应是合成材料。 3、其它健身场地面层应以硬质地面为主,有条件的可做合成材料或PP材料悬浮式拼装地板。 4、室外健身路径应满足《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19272-2011)的要求。 1、有条件地区,可以增设围挡。 2、有条件地区,可以将健身场地建成风雨棚球场。 文字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体群字[2015]17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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