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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7-31


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重点】

1.含义: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注意】无论如何,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2.例外: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不公开。

(2)相对不公开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二)直接言词原则

1.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亲自、口头)

2.体现: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三)集中审理原则

1.含义: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2.体现:

(1)每起案件自始自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审级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例外:

1.一审就终审的: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2.二审仍不生效的:(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2)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三、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

1.组成方式:

(1)一审合议庭(可有陪审员)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7人组成

(2)二审合议庭(只有审判员)

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复核庭(只有审判员)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院复核死缓案件,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4)重审、再审(可有陪审员)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

2.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3)院长提出,经审委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担任审判长。

(4)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考点提示】除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之外,不得在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换。

3.活动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3)全体参加审理、评议原则。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⑤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区别于审委会)

(三)审判委员会

1.组成: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案件范围

(1)应当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可以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考点提示】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效力救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四、陪审员制度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审级一审合议庭

2.案件范围

(1)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

(2)刑事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

【注意】人民法院征得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2.担任条件

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消极条件:(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

3.产生、任期

(1)经推荐或申请,由基层法院根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2)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需要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合议庭中陪审员人数不少于1/3.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4.权利义务

权利

(1)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考点提示】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不能当审判长)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而支出的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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