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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视野112 | 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帮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半刀博客 2016-08-01

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帮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景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江苏法院审理的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景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畅声网络公司通过其所经营的“畅听网”向公众分集传播录音制品《凡人修仙传》。畅声网络公司主张魏景顺在其开办的“中国听书网”网站及土豆网一用户在其所开设的播客空间中均向网络注册用户无偿提供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百余部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下载服务。魏景顺、土豆网在播放涉案被控作品的同时投放大量商业广告,赚取大量广告费用,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魏景顺、土豆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魏景顺则辩称:其网站上的所有有声读物都来自土豆网,其只是将土豆网上的有声读物转贴到“中国听书网”上供网友收听,涉案《凡人修仙传》有声读物系由网友在其播客空间“丫丫听书网”上传。而土豆网的主要辩称理由包括没有证据证明土豆网对网站上存在侵权的音频内容“明知”或“应知”。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涉案《凡人修仙传》有声读物系由不知名网友首先上传到“丫丫听书网”,再由魏景顺通过土豆网的转贴功能转帖到“中国听书网”。对此,土豆网应否对魏景顺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在魏景顺设立的“中国听书网”上发现的涉案作品系通过链接方式连接到土豆网上,涉案有声读物资源储存在土豆网上,说明土豆网对魏景顺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土豆网应当对魏景顺的相关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帮助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不应当包括对帮助侵权行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不知名网友将涉案《凡人修仙传》有声读物上传到“丫丫听书网”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土豆网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同时“中国听书网”的链接转帖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虽然“中国听书网”的帮助侵权行为与土豆网的相应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联,但两者之间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仍属分别独立的帮助侵权行为,故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中的帮助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其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特定帮助行为。不同的帮助侵权行为间可能存在牵连关联,但如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仍属分别独立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帮助侵权行为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不仅加重其注意义务,而且也无法律依据。

【案件信息】

一审:徐州中院(2012)徐知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声网络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有声读物制作及销售的公司,拥有自己的有声读物网络平台“畅听网www.ting85.com”,提供用户付费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服务。

畅声网络公司获得《凡人修仙传》文字作品合法授权,可以制作有声读物作品,通过“畅听网”向公众分集传播,也可以针对上述有声读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魏景顺设立“中国听书网”,提供有声读物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畅声网络公司在“中国听书网”上发现涉案《凡人修仙传》有声读物,通过“中国听书网”下载的《凡人修仙传》有声读物共887集,有“畅听网,有时候聆听也是一种力量。你的畅听,别样精彩,www.ting85.com”的音段,下载过程的截图图片中也会显示土豆网的信息“www.tudou.com,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

“土豆网www.tudou.com”为国内著名的视频分享网站,主办单位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豆网),该网站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注册用户可自行选择将其视频等文件上传至土豆网预先设置的各分类频道中,以供其他用户免费观看、下载。土豆网通过在网页发布广告等方式创收经营。

土豆网上一用户所开设的播客空间“丫丫听书网”向网络注册用户无偿提供《凡人修仙传》的在线收听、下载服务。《凡人修仙传》列表在土豆网已经更新到了900集,每集里面均有“畅听网,有时候聆听也是一种力量。你的畅听,别样精彩,www.ting85.com”提示的声音片断。《凡人修仙传》所在页面右上方有淘宝网与百度推广的广告画面,在网络用户每次收听涉案作品时,这些广告都会出现。同时,页面还用醒目字体注明:“我听盗版,我自豪迈”、“最近畅听网更新了三部作品……。”在该页面的下部访客留言一栏中,网友“漫步的虫子”留言:“唉,都是没有钱来听盗版的,人家不更新自然有原因的,这个不更新可以换个啊,有钱直接去畅听网听,那儿更新快。”

据此,畅声网络公司主张魏景顺、土豆网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凡人修仙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其著作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

徐州中院一审认为:

一、魏景顺的“中国听书网”侵犯了涉案有声读物《凡人修仙传》的著作权

魏景顺为其开办的“中国听书网”网站相关内容的上传者,其将相关涉案有声读物从土豆网链接到了“中国听书网”,使网友可以通过“中国听书网”的链接收听、下载存储在土豆网的涉案作品。

二、土豆网侵犯了涉案作品《凡人修仙传》的著作权

土豆网作为网络服务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需从其主观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土豆网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土豆网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将《凡人修仙传》上传至“土豆网”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土豆网将创作作品与影视作品分设了不同的频道,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的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土豆网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的内容的存在。

土豆网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涉案有声读物作品已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土豆网中出现“盗版”、“有钱直接去畅听网听,那儿更新快”等语句,如果采取一定的“关键词屏蔽”等措施,应该可以发现涉案作品的存在。本案侵权作品数量达到900集之多,且为集中上传,涉案每集作品中含有“你的畅听,别样精彩,www.ting85.com”的提示。涉案作品从2010年被上传至土豆网的电影频道,至起诉时已近1年时间,网友评论多,点击量大,电影频道系土豆网的主要频道,土豆网亦从播放涉案录音制品中获得了广告收益。

录音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像本案涉案作品那样的900集以上的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录音作品,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提供付费收听,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一般不会许可他人或主动将作品上传至他人的网站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土豆网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上的录音作品应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但土豆网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土豆网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土豆网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于土豆网提出的从未收到过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作品的通知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权利人才需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在本案中,一系列细节事实可以说明土豆网在承担一定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的存在应该是可以发现的,也可以判断其网站上的作品为侵权作品,故对土豆网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三、相关责任如何确定

魏景顺设立的网站“中国听书网”上发现的涉案作品通过链接方式连接到土豆网上,涉案有声读物资源储存在土豆网上,说明土豆网对魏景顺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故本案中土豆网应该对魏景顺的相关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网络用户可直接从土豆网收听、下载涉案有声读物,且从土豆网直接下载的涉案作品数量多于从“中国听书网”上所设链接处下载的涉案有声读物的数量,说明土豆网存在着独立于魏景顺的侵权行为,故土豆网应就其独立侵权行为单独承担相关责任。

故魏景顺、土豆网均侵犯了录音制品《凡人修仙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土豆网对魏景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行为,遂判令魏景顺、土豆网分别赔偿损失2000元、10000元,并由土豆网对魏景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畅声网络公司、土豆网均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土豆网对“丫丫听书网”开办者侵害涉案《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首先,土豆网系国内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属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现有证据又显示:土豆网上的被控侵权音频文件存在于土豆网用户“丫丫听书网”这一播客空间中,且该播客空间开办者信息为“21岁,男,辽宁 沈阳 市区”,故可认定该被控侵权音频文件的非法上传者并非土豆网,而是“丫丫听书网”的开办者。此种情形下,对于土豆网是否侵犯了涉案《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该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综合考虑因素包括了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以及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形。

最后,具体结合本案,第一、文字作品《凡人修仙传》系网络知名小说。基于其较高的网络知名度,涉案《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也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二、在“丫丫听书网”的首页页面中,即用醒目字体注明:“我听盗版,我自豪迈”;上部的“个人简介”中有“最近畅听网更新了三部作品……”等字样;在该页面的下部访客留言一栏中有 “唉,都是没有钱来听盗版的,人家不更新自然有原因的,这个不更新可以换个啊,有钱直接去畅听网听,那儿更新快”的网友留言内容。上述内容清晰地表明了“丫丫听书网”开办者昭示其从事侵权行为的态度及实际被侵权的对象,属明显的侵权信息。第三、“丫丫听书网”开办者非法上传的《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已达900集,这说明非法上传的持续时间较长。第四、以上情形充分表明,土豆网早已可以明显感知“丫丫听书网”开办者非法上传的《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系未经许可而擅自提供,但土豆网直至诉讼前未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故应认定土豆网对“丫丫听书网”开办者侵害涉案《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二、土豆网对“中国听书网”的涉案侵权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中国听书网”上的《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在播放过程中出现的“www.tudou.com,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的字样,说明“中国听书网”所播放的《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源自于土豆网。

其次,根据魏景顺的陈述,其系使用土豆网的视频转帖功能(即链接)获得了“中国听书网”上的《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由于土豆网上存有《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的系播客空间“丫丫听书网”,而如前所述,“丫丫听书网”已昭示其所播放的系侵权内容,对此魏景顺应当知悉。但魏景顺仍予链接并将《凡人修仙传》音频文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行为属以链接传播的方式帮助“丫丫听书网”开办者侵犯涉案《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而不应包括对帮助侵权行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且土豆网已因其帮助侵权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故“中国听书网”的帮助侵权行为虽与土豆网的相应行为间存在牵连关联,但两者之间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仍属分别独立的帮助侵权行为,理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土豆网对“中国听书网”的帮助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加重了土豆网的注意义务,而且也无法律依据。

最后,因“中国听书网”系魏景顺个人开办的网站且该网站现已关闭,故“中国听书网”的相应侵权责任应由魏景顺个人承担。

综上,因土豆网、“中国听书网”分别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故应各自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录音制品的制作成本、知名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点击次数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畅声网络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等因素,将魏景顺(“中国听书网”)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人民币2000元、将土豆网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土豆网赔偿畅声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魏景顺赔偿畅声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土豆网对魏景顺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土豆网赔偿畅声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魏景顺赔偿畅声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二审合议庭:施国伟、张长琦、王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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