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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zz401 2016-08-02

【案例】  车先生和马小姐于1998年结婚,2000年生下一男孩车东东。2001年8月,车先生和马小姐因两地分居时间太长,感情生疏,矛盾突出,双方协议离婚。男孩车东东由车某独自抚养,马某不用给付抚养费。也许是单亲,也许是出于对孩子的愧疚感,车某对孩子非常宠爱,倾注了所有的心血,总想把孩子培养成人。但是,随着孩子的慢慢长大,车某觉得孩子越长越不像自己,性格也和自己大相径庭,特别是在外面听到朋友谈论“某某给别人养孩子”的事更是加深了自己的疑虑。车某为了解开自己的心结,带着孩子到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出来,车某不是车东东的生物学父亲。车某拿到鉴定结果如遭五雷轰顶,根本无法接受事实。车某立即找到马某质问孩子究竟是谁的?马某也一口咬定孩子就是车某的,坚决不承认孩子是其他人的。车某余怒难消,一气之下将马某状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以及返还抚养费10万元。在法院庭审期间,马某并未提供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也为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车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要求马某返还孩子抚养费?

【律师意见】  但凡碰到类似车某的情况,换谁也是无法接受的,特别是车某将孩子视为掌中宝、心头肉,车某的痛苦可想而知。同时,车某提供的鉴定结果证据足以证明孩子车东东并不是其亲生儿子,离婚后车某一直抚养孩子是基于其是孩子父亲的错误认识,车某对该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车某抚养孩子的事实也不能够与孩子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马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具有依法抚养孩子的义务,马某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车某错误认识抚养他人孩子,马某负有赔偿车某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马某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他人生育孩子,使一直蒙在鼓里的车某遭受巨大的耻辱和极大的精神损害,马某严重侵犯了车某的人格权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马某依法应当支付车某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于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马某返还车某抚养费8万元,并赔偿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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