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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随机不是随意,基层对“双随机”抽查有话说

 初心阅读室 2016-08-02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双随机”抽查对工商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完善机制、统一标准和流程的需求也更迫切。通过本文,小编带您一起看看基层一线的监管干部如何分析“双随机”抽查工作现状,对于提高抽查效能又有哪些贴近实际的建议。




当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存在问题之“一二三”


重视程度不够 缺乏统一认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企业对年报信息公示制度的认识在具体实践中逐步加深,但一些企业对年报后要继续接受信息抽查的知晓度仍然较低。当监管干部通知相关企业提交抽查所需材料时,部分企业有抵触心理,认为抽查工作增加了企业负担,耽误了正常经营,存在重公示、轻抽查,重年报、轻即时的情况。许多中小微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目不健全等问题,仅安排外聘会计临时负责年报公示工作,信息填报随意性大,资产状况信息核实难度较大。


监管能力不足 呈现二元短板


抽查工作的推进对工商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基层监管人员在监管理念更新及专业技能两个方面都存在短板,亟待补足。一方面,一些基层监管人员仍秉持传统的监管思维和固有的监管模式,管制与普查的理念根深蒂固,对于什么该严管,什么该放手不明确,工作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监管人员对于行政许可、财会等专业知识不熟悉,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抽查水平参差不齐,抽查过程多表现为基本信息的简单核对,存在一定的履职风险。在抽查企业认缴制的落实、股权变更等内容时,很多监管干部难以精准把握;在抽查企业出资情况时,一些监管干部只会机械读取报表数字,无法针对出资异常等情况进行精准核实与调查。


监管实践遇阻 存在三方掣肘


一是抽查内容指标单一,缺乏针对性。随机抽查机制预设的前提是监管对象间基本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能够体现监管的有效性。但在基层监管执法实践中,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违法情况也各不不同。而目前,抽查内容较为单一,抽查对象泛而不专,制度设计不够科学,信息抽查与专项检查也未能有机结合,对重点领域与消费者投诉高发行业、高发地区的定向抽查规划较少,导致信用监管系统性不足、针对性较弱,抽查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未充分体现。


二是抽查结果运用不足,缺乏长效性。由于信用惩戒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信用监管的长效惩戒作用不明显;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归集、数据共享标准,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工商部门,而税务、海关、质检、法院、银行等部门与机构内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黑名单”列入标准均不一致,导致各种数据库难以互联共享和有效衔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限制或禁入规定的操作性不强,惩戒力度不足,与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守信激励作用不明显,失信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三是抽查制度设计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部署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明确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但在实践中,“双随机”制度的配套法律不完善,抽查清单未列出,执法人员名录库未建立,抽查比例、频次仍有待商榷,全面实施“双随机”面临不小的难度。另外,由于目前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执法检查计划,企业仍需多头应付,与“双随机”制度的设计初衷相悖。


改进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建议之“一二三”


突出一个中心 争取企业重视


以扩大宣传、强化培训为中心,助推随机抽查制度落地生根。设定合理过渡期,加大对随机抽查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提高随机抽查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在全社会营造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良好氛围,争取企业对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抓好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实务操作为重点内容,举办企业联络员、企业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代理代办人员的培训讲座,明确网上流程操作规范,强化实务操作熟练程度,帮助企业准确填报信息数据,引导企业重视人示信息抽查工作。


立足两个更新 提升抽查效能


要更新监管理念,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思路、新原则。通过召开培训会逐级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细则,促使基层监管干部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引导干部消除畏难心理,转变监管思路,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意识,运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眼界、新的工作模式去思考和研究抽查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主动性。


要更新专业技能,加强基层监管干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制度与传统的日常监管模式相比,在检查的深度、广度等方面,有了进一步提升,这对于已经适应网格化监管、巡查式监管的基层干部来说,工作要求和标准更高、更严。因此,应举办覆盖全员的多元化业务培训课程,切实提升干部专业技能,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顺利高效开展。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还可招录具备金融、财务、税务、审计等专业性较强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或是以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专门检查认定。


理顺三个关系 打通实践阻碍


理顺筑顶与夯基的关系。为丰富单一化的抽查内容,建立立体多元的抽查指标体系,应当从顶层设计与基础夯实两方面入手。要构建科学规范的抽查标准,突出问题导向,依据法律规定,总结提炼基层实践经验,尽快在制度层面出台抽查工作规范。可依托“随机摇号+指定特征”的模式产生抽查名单,指定特征企业可以是本地区投诉的热点行业、前期抽查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等,以此增强抽查的针对性。要夯实日常监管工作基础,加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与其他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及时发现企业在信息公示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汇总形成风险预警指标,体现在抽查的具体内容中,实现信用监管与日常监管相辅相成,提升抽查工作靶向性。


理顺主导与协同的关系。为有效运用抽查结果,构建信用惩戒长效机制,应当处理好工商主导与部门协同的有机联系。要突出工商部门的主导作用,实现抽查结果与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的对接,以严格的程序确定抽查对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要规范和完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构建企业信息征集和运用的统一平台,实现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与公示,打破部门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未能按规定提交财务资料的企业应通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税收法规的企业应移交税务部门,进一步树立抽查的权威性,实现“宽进严管”。


理顺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为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行性,需要在固守职责和创新制度之间寻求平衡。要立足工商本职,在抽取待查企业名单前,多方征求系统内各业务条线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综合研判监管风险,扩大抽查内容范围,有机统筹抽查模式与传统的专项检查模式,采取工商部门牵头、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形式开展抽查工作,避免企业多头、多次应付执法部门检查;要深化“双随机”制度改革,创新制度设计,出台国家层面关于企业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加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库,制定具体的异地交流“双随机”抽查工作统一标准,明确各种行业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加大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力度,促进“双随机”制度取得实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学院路工商所 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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