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广东国税
某按季申报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2016年7-9月买入有价证券共支付6.18万元,卖出有价证券共取得含税收入12.36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2万元)。 1、纳税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7-9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2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差额扣除后本期含税销售额=全部含税收入-本期差额扣除金额=12.36-6.18=6.18万元 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18÷1.03=6万元 应纳税额=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6×3%=0.18万元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可扣除的买入价含税销售额6.18万元填入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和第6栏“本期扣除额”,卖出价含税销售额12.36万元填入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含税余额6.18万元填入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为6万元。 2、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的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入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的60000元填入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第20栏 “应纳税额合计”和第22栏 “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800。 某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是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5-6月其劳务派遣业务取得收入52.5万元(不含税收入50万元),其中代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保等42万元。 该纳税人5-6月劳务派遣业务取得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52.5÷(1+5%)=5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全部含税收入-本期差额扣除金额=52.5-42=10.5万元 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0.5÷1.05=10万元 应纳税额=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0×5%=0.5万元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可扣除部分的含税销售额42万元填入第10栏“本期发生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和第14栏“本期扣除额”,劳务派遣服务含税销售额52.5万元填入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扣除代付工资、福利及社保后的含税余额10.5万元填入第15栏“含税销售额”,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 2、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的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入附列资料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的1000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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