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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好文:合同中您约定管辖法院了吗?

 翱翔的真爱 2016-08-03

引言

    合同纠纷案件是常见的诉讼纠纷类型,当事人为了方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减少己方的诉累,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设置“管辖条款”。但是,“无效协议管辖条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成为对方实施“诉讼技巧”、拖延诉讼程序的武器,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地维护。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协议管辖为优先。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法院管辖才有效呢?就此,秦联律师为大家提供如下锦囊,以期协议管辖条款合乎法律,助力纠纷解决。

 

锦囊一:区分纠纷类型,协议管辖才能有用武之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仅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所以对于侵犯人身权的纠纷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离婚、解除收养等),当事人是不能协议管辖的。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是被告住所地,以及特殊情况(不在国内或者下落不明)的原告住所地管辖。很显然,住所地是当事人长期生活的地区,既然涉及身份关系,住所地法院更方便调查、调解或审判。

 

所以,拟定协议管辖条款时,应当注意该纠纷的类型,不能与法律的明确规定相冲突,否则即便有协议管辖也是无效条款。

 

锦囊二:在法定的范围选择法院,协议管辖才能大展伸手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如上海的张某与北京的朱某在杭州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北京火车站,货物由上海发出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上海和北京为原告、被告住所地,杭州为合同签订地,北京为合同履行地,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所以张某和朱某可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地点为:上海、北京、杭州、秦皇岛。因其他地点的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故不能选择。

 

锦囊三:协议确定的管辖法院应当唯一

    协议管辖可选择的法院范围存在限制,纠纷当事人可在上述范围内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确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就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如果想要将有权管辖的法院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法院,当事人最好进行确定、单一的选择。

 

锦囊四:协议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

    纠纷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条,此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锦囊五:莫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冲突

    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当事人对上述纠纷的解决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按照规定而不能选择其他的法院。

 

锦囊六: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

    管辖协议的效力范围仅及于一审法院,所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这是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来确定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一般而言,二审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锦囊七:作为经营者的您有特别提醒义务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作为经营者的你使用格式条款和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并未对管辖相关条款进行加粗、标红或采用其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很可能面临管辖协议无效的困境。

 

锦囊八: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所以,即便约定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但若作为被告一方的你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协议管辖条款也将失去效力。

 

锦囊九:注意住所地变更的风险

    协议管辖多会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民诉法解释》第32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为了避免协议签订后住所地变更而管辖法院未同步变更,致使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应注意住所地变更的风险,可约定“由甲方/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以甲方/乙方实际住所地为准”。

 

    协议管辖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旨在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为了使该项权利行使地“恰如其分”,以上锦囊拿走不谢!

 

文/若语 北京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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