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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询问笔录样本(附制作要诀)

 孔祥中律师 2016-08-03

作者:张文杰(江苏省院反贪局),来源于作者原创稿件,后附作者如何制作高质量的职务犯罪侦查笔录》的心得总结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笔录样式范本 

* * *

讯 问 笔 录

                                           (第  次)

讯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讯问地点: 

被讯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原单位、职务)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针对取保候审的嫌疑人)

                                       

问:(出示工作证)我们是***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出示《传唤证》)你仔细看一下,在传唤证上签名、捺印,并填写到案的时间。   

答:(签名、捺印)好的。   

(适用于对尚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情形)

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已将传唤的原因及处所通知你的家属,你有无异议? 

答:没有。

(适用于对尚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情形;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你目前身体状况如何?是否能接受检察机关讯问?  

答:

问:谈一谈你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以户籍或身份证登记的为准,用阿拉伯数字表述),身份证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号码”二字后不冒号),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统一表述为**文化,不得使用**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要规范、完整,不得使用简称,如“中共**市委书记”不得表述为“**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不得表述为“**市市长”;犯罪嫌疑人已被免职的,应当在职务前加“原”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前加“原系”、“案发前系”,如“**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或“原系**市人民政府市长”、“案发前系**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所(即经常居住地,如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你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如是,应当记明具体的级届,如“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你有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答:(如有,应当记明何时何因被何单位处以何种党纪、行政处分)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你有无受过刑事追究?   

答:(如有,应当记明何时何因被何司法机关追究以及刑事追究的结果,包括不起诉、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等)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谈一谈你的家庭情况。

答:(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谈一谈你的社会经历。

答:(主要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简历,包括犯罪嫌疑人从事某项工作或担任某个职务的起止时间、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任**职务;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先后担任不同职务的,可以集中表述,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历任**、**、**职务)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仔细看一下,对于上面所载的你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你是否明白?如明白,请签字、捺印。   

答:(签名、捺印)我明白。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你是否申请我们侦查人员回避?  

答:我不申请回避。

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你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       

答:我需要考虑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提出由亲友代为委托的,以及提出委托辩护人但没有具体委托对象和代为委托的人的,都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适用于首次讯问)

问:根据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有犯罪行为? 

答:有的。我涉嫌受贿犯罪。        

问:具体供述你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 

答:好的。(综合讯问笔录,一般采用总分结构,即先概括记录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总数额,然后再分别以行贿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记录各次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较多的,除综合讯问笔录外,建议采用“一事一证”的记录方式,即以行贿人为单位分别形成笔录;以行贿人为单位的各受贿犯罪事实的记录,一般按以下顺序记录: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认识及交往过程——每次行受贿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的特征、数额数目及去向等——各具体谋利事项)    

问:谈一谈你担任**职务的具体工作职责。   

答:(可结合具体谋利事项穿插讯问)

问:(出示“***书证”)你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或者你看一下,这份***书证反映了什么内容?)(或者你解释一下,这份***书证反映了什么内容?)  

答:(仔细看)这份***书证就是……(或者这份***书证反映了……) 

(适用于出示书证的情况)

问:对于你的上述行为,你是如何认识的?    

答: 

问:对于你的上述行为,你有无需要辩解的?                                       

答:  

问: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你有无需要向检察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答:

(适用于首次讯问或综合讯问,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的除外)

问:本次讯问中,有无非法羁押、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  

答:没有。

问:你以上所作供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我们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捺印。

答:好的。 

 

犯罪嫌疑人手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向我宣读),和我说的相符。(需要说明的是,这句话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文规定,严格意义上不能同义替代)     

 

             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 

              日期:

              讯问人:           

             记录人:                            


职务犯罪侦查询问笔录样式范本

* * *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明具体的级届 )

住址:

联系方式:  

与当事人关系:


告知:(出示工作证件)我们是***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侦查人员,因***涉嫌**罪一案(明确告知询问事由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明确规定的,不可忽略),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言和其他证据,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向证人宣读并送达《证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以上权利义务你是否明白?如明白,请签字、捺印。      

答:(签字、捺印)我明白。

问: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对今天的询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是否同意?    

答:我同意。(证人不同意录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适用于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你选择在哪里接受询问?      

(适用于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

答:我选择在这里接受询问,到这里接受询问是我提出来的。  

问:谈一谈你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以户籍或身份证登记的为准,用阿拉伯数字表述),身份证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号码”二字后不冒号),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统一表述为**文化,不得使用**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要规范、完整,不得使用简称;与待证事项有关的曾任职务应当一并记明),住所(即经常居住地,如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问:你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如是,应当记明具体的级届,如“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问:是否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答:(如有,应当记明何时何时何因、作出党政、行政处分的机关或刑事追究的司法机关以及党纪、行政或刑事追究的种类等)

问:谈一谈你的家庭情况。

答:(详细记明证人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 

(非首次询问、非重要证人可视情况不记录或简要记录)

问:谈一谈你的社会经历。

答:(主要详细记明证人的工作简历,包括证人从事某项工作或担任某个职务的起止时间、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任**职务;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先后担任不同职务的,可以集中表述,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历任**、**、**职务)

(非首次询问、非重要证人可视情况不记录或简要记录)

问:(出示“**书证”)你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或者你看一下,这份**书证反映了什么内容?)(或者你解释一下,这份**书证反映了什么内容?) 

答:(仔细看)这份**书证就是……(或者这份**书证反映了……)     

(适用于出示书证的情况)

问:本次询问中,有无非法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       

答:没有。    

问:你还有无补充?  

答:  

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我们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捺印。 

答:好的。  

 

证人手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向我宣读),和我说的相符。(需要说明的是,这句话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文规定,严格意义上不能同义替代)     

                证人:(签名、捺印)

                日期:

               询问人:

              记录人:



如何制作高质量的职务犯罪侦查笔录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文杰

 

制作职务犯罪侦查笔录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程序要素齐全


程序要素齐全,是从证据合法性的角度考虑的。程序要素不齐全,轻者削弱笔录的证明效力,重者致使笔录被完全排除于证明体系之外。众所周知,如今司法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且可以预见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规范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庭审的对抗也必将由过去的单纯的实体对抗转为实体与程序对抗并重。我们常常说有一些律师是死磕派,他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喜欢拿程序说事。其实,若不是站在不同的立场,我倒是觉得这样的律师的确高明,如果能够把一些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那就根本无需多费口水争论实体问题了。在这样的大背景、大趋势下,我们就不得不牢固树立规范的意识,使每一份证据在程序上都完美无瑕,对于作为职务犯罪主要证据的笔录当然更要注重合法性、规范性的问题了。具体而言,职务犯罪讯问、询问笔录需要具备哪些程序要素,请自行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这里只重点强调几点容易被忽视、经常出问题的要素:


1.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传唤证、提讯证上填写的时间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是否存在矛盾。常见的问题,如提讯证上填写的提讯时间是9:00,而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是8:50,也就是人还没提解出来就开始讯问了。


2.是否存在交叉讯问、询问的问题。讯问、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这一点大家都知道。但有的时候一些领导为了实时掌握多个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证情况,往往会挂帅兼顾两个以上讯问、询问小组的讯问、询问工作;还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证人拒不供述、拒绝作证或者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领导往往也会出面做一些工作。在这些情况下,书记员为了体现领导深入办案一线的辛劳,会在笔录上写上领导的大名,这显然是拍马屁拍到了马腿上了,深入办案一线的领导莫名的就成为了非法证据的制造者。


3.讯问有无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文规定的,但实践中书记员往往会忽视这一点。


4.第一次讯问时,在记明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后,有无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这一点很重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但大多数书记员都不会注意这一点,一上来就是“如实交代你涉嫌犯罪的事实”、“你有什么需要向检察机关交代的”等等。也有可能有的检察官、书记员是担心如果首先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万一他回答没有该多尴尬啊。


5.询问证人有无明确告知询问事由。这是《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明确规定的。


6.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有无在笔录中记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认为应当这样记录:“问: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你选择在哪里对你进行讯问?答:我选择在这里(注明询问的地点)进行询问。”有的书记员习惯于这样记录:“问:这里是……,你是否同意在这里对你进行询问?答:我愿意。”这样好像也未尝不可,但“同意”与“提出”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不规范。


7.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有无记录征求证人同意的情况。


8.犯罪嫌疑人、证人有无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印、注明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这句话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文规定的,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替的。但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一,多数地方习惯于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或一样)”,甚至还有的地方制作的笔录上出现“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不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同意”等奇葩的表述方式,这些都应该予以纠正。还有一点需要提醒书记员的,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笔录改动的地方、末页书写的内容、签名进行仔细核对,小心中枪。我就碰到过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笔录末页写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不相符”,还碰到一个证人在笔录上签名签的是绰号。


二、结构布局合理


结构好比是笔录的骨架, 内容好比是笔录的血肉,一份高质量的笔录首先必须有一副好的骨架。怎么样才算结构布局合理呢?制作笔录不同于制作法律文书,不同罪名、不同案件的笔录结构布局各有不同,不可能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模板。但有几个原则可以把握:


1.遵循规律。任何事情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都有一些规律,职务犯罪侦查笔录是反映职务犯罪过程的,自然也要遵循客观规律。比如,受贿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行贿人的笔录一般都应当首先记录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的关系、认识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渐熟悉的过程就不可能发生行受贿的事实;谋利事实较多、且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不是一一对应的,一般是先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行贿的事实,然后再分别记录谋利事实;行贿事实与谋利事实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节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对应的谋利事实;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先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等。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一般应当先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权,因为没有职务、职权,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或挪用的犯罪事实。遵循客观规律还体现在笔录中有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心理发展过程的客观记录。比如,涉嫌犯罪的某犯罪嫌疑人从2008年到2012年连续五年不间断的收受某行贿人所送的贿款,突然到了2013年,该犯罪嫌疑人拒收或退还了贿款,这种情况下就要记录该犯罪嫌疑人2013年拒收或退还贿款的心理原因。再比如,某行贿人每年都会给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般都是五万元,突然有一年数额提高到10万元,这种情况下也要记录行贿人突然增加行贿数额的心理原因,以增强笔录的证明效力。这里特别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查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书记员对于整体案情了然于胸,在讯问、询问以及记录的过程往往容易先入为主,不注重规律。比如,一些受贿犯罪存在事后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一些书记员记录时不是客观的记录犯罪嫌疑人或者行贿人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原因、过程等,而是在记录完行受贿事实后直接这样记录:“问:你再详细向我们交代一下退钱以及商量应付组织调查的情况。答:……”,这样的记录显然是不符合规律的。


2.主次分明。主次分明就是要处理好树干和树枝的关系。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应该有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条主线就是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是笔录的树干,其他的在笔录中都处于次要地位,是树枝。一份高质量的笔录也许枝繁叶茂,但绝不能偏离主干。比如,受贿犯罪中的谋利事项,有的过程可能非常复杂,不完整记录就不能反映事情的全貌,但无论有多复杂,都要突出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否则这份笔录就没有了证明力。


3.整体协调。所谓整体协调,就是制作出来的笔录要不能“虎头蛇尾”,要“虎头凤尾”,不能“大肚子”,要“身形苗条”。比如,有的犯罪过程非常复杂,完整记录下来可能会很长一段,甚至好几页纸,这种情况下就要善于合理分段,比如中间有重点的讯问或询问个别问题,结合出示相关的书证等,切忌铁板一块。实践中,有的书记员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知道要分段,但分的很僵硬,读起来如鲠在喉,比较常见的,一些书记员习惯于连续的使用“继续讲”、“继续交代”、“接着谈”等来分段,这样的分段方式分了还不如不分的好。


三、紧扣犯罪构成


职务犯罪侦查笔录是用来证明犯罪的,所以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要紧扣犯罪构成。一份高质量的笔录不仅要程序要素齐全,实体要素也就是四要件犯罪构成要素更要齐全。比如受贿犯罪,围绕主体要件,笔录中必须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简历、与涉嫌犯罪有关的职务及职权范围,如果涉及特定关系人,还要记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比如情人,要详细记明情人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一般认定情人关系必须具备感情基础、两性关系两个基本条件);围绕主观方面要件,要记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心理、动机等,如果涉及共同犯罪,还要记明共谋的过程;围绕客观方面要件,主要详细记明每次行受贿的过程(时间、地点、赃款或赃物的数额数目、特征、来源、去向等)、谋利事项(如何请托、如何谋利等);围绕客体要件,要记明犯罪嫌疑人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认识等。这是一个整体的要求。实践中受贿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还要对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把司法解释中明确的一些要素在笔录中准确客观的反映出来。比如,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的情节有一些明确的规定,这些情节关系到定罪量刑,记录时应予充分注意,如根据解释的规定,笔录中应该记明犯罪嫌疑人有无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此外,有的证人可能只是证明某一个事实,或是赃款来源,或是谋利事项,但这些事实都是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记录时也要紧扣犯罪构成。


四、用语精准规范


笔录是问答形式的,也就是说笔录实际包括两个部分: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回答。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且力求做到文明、规范、精准。比如,有的书记员习惯于这样记录:“详细交代一下你的犯罪事实”、“谈谈你的犯罪问题”,这样的表述是很不严谨的,应该表述为“详细交代一下你涉嫌的犯罪事实”;再比如受贿犯罪笔录中较为普遍的“你与某某之间有无不正当经济往来?”这样的表述其实也不规范,不正当经济往来与受贿是不能划等号的,我的做法是这样处理:“问:详细交代一下你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答:好的。我先交代一下我涉嫌收受……的事实。”或者“你在和某某交往的过程中,有没有需要向我们检察机关交代的问题?答:有的,我涉嫌收受……。”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回答,总的要求是忠实原意,不夸大、不缩小、不添枝加叶、不凭主观意愿取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供述和证言,但原意不是原话,形成的笔录本身就是一个整理的过程,表述时也要注意规范严谨,不能通篇大白话。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回答问题习惯用方言俚语,记录时要尽量避免,即使不得不客观记录,也要在方言俚语后括号注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意思。比如,我曾经办过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把收受的一笔贿款上交到了廉政账户,我讯问的时候问他为何将该笔贿款上交廉政账户,他回答说这笔钱数额太大,收下来有点“抖乎”。我刚好和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地方的,所以知道“抖乎”是当地的方言,表示心里害怕的意思,所以也就没有注明这个词一般人能够理解的意思。后来案件到了侦监、公诉,承办人都跑过来问我“抖乎”是什么意思。另外,总体来说,无论是问还是答用语方面还有一些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这里列举几点:1.笔录中的单位名称原则上应当表述全称,如果该单位名称较长且后文中多次出现,可以在首次出现时表述全称的同时括号注明该单位的规范简称。2.笔录涉及的人较多时,尽量少用人称代词,防止引起指代不明、相互混淆。3.笔录中涉及的金额,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币种加数额的表述方式,如人民币5万元、美元1万元。4.表述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尽量少用今年、去年、上个月、下个月等指代时间。5.一些特殊称谓、专用名词需要规范表述,如“两规”不能表述为双规、法定代表人不能表述为法人代表、某局原局长不能表述为原某局局长、获得某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表述为买下了这个地块等等,如果对某些领域的专业术语、专有名词不太了解,可以通过结合相关书证、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尽量表述准确。


把握了以上四点基本要求,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职务犯罪侦查笔录应该不成问题了。当然,实践中制作职务犯罪侦查笔录还可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这里没有办法一网打尽,只能在实战中慢慢总结了。最后分享两条我在办案中总结的制作笔录的心得。一是要处理好粗和细的关系。制作笔录总的要求是全面细致,所以笔录的内容原则上宜细不宜粗,要能够反映讯问或询问活动的全貌,反映犯罪事实或待证事实的全貌,要程序要素与实体要素齐全。但是,宜细不宜粗并不是要求把所有的细枝末节都记录在笔录中。相反,有的时候笔录内容过细反而会出现疏漏,不仅会增加工作量,还可能留下辩解、辩护的空间,甚至会给笔录的证明力带来致命伤害。比如,我曾经主办过一个案件,其中有这么一节犯罪事实,行贿人交代2002年6、7月份的时候在北京给犯罪嫌疑人送过钱,当时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学习。我们的侦查人员在询问行贿人时追问了一句“你为什么会到北京去送钱”,言外之意就是为什么不等犯罪嫌疑人回来再送钱。行贿人交代说他当时正好在中央党校读研究生。这个问题本无可厚非,书记员也就如实做了记录。后来我在审核证据的时候,害怕会出现反证,就要求行贿人提供了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等证据,结果发现2002年6、7月份,也就是送钱的时候,行贿人已经毕业了。出现了反证,我赶紧又找行贿人重新调整了笔录。当然,这个行贿人确实是记忆有误,并非有意为之,而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证人很有城府,会刻意的把一些根本不存在、不真实的细节讲的很清楚、很真实,埋下“炸弹”,为以后翻供翻证留好后路,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见。


所以,笔录并不是越细越好,有的地方往往是宜粗不宜细的。二是要客观反映讯问、询问的对抗性。我们应该清楚一点,笔录中客观的反映讯问、询问活动的对抗性不仅不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反而会让笔录更加客观、真实,有效的增强证明力,毕竟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都是“温顺的羔羊”。因此,制作笔录时,应当客观的记录侦查人员释法说理以及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甚至反映犯罪嫌疑人、证人心理的活动的外在表现都应该在笔录中有所体现,比如沉默、哭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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