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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物业疏于管理,可以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么?

 实用法律604 2016-08-04


案件简介


      物业公司与王先生发生物业合同纠纷。物业公司称,自2003年起,王先生长期拖欠包烧费、车位费、物业费未付,至2013年止累计拖欠该物业公司各种费用八千余元。此款经物业公司多次索要,王先生始终未予以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物业公司请求仲裁庭裁决王先生支付相应费用。后王先生提出反请求称:2011年7月5日晚,王先生的车辆在停车位被人刮伤,报警后该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其未尽到监管职责,王先生为此修车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经与物业公司贾经理协商,其口头承诺赔偿损失或者对物业费予以减免,但需要上海总部审批,迟迟进行拖延。王先生多次与该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故提出反请求:1、该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修车费用;2、物业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用。


案件评析及结果

          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先生作为业主,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应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王先生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用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第六条“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建物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渠沟、池、井、停车库”之规定,该物业公司对地下停车场负有日常维修和管理的义务,王先生的车辆在地下停车场被人为划伤,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具有因果关系,且不能提供侵权人相应视听资料等信息,故应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哈仲提示
       仲裁反请求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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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
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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