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资产证券化审慎监管探析

 刘志日 2016-08-04

    资产证券化具有增加流动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等积极功能。但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在一定条件下,会使虚拟经济快速膨胀,并导致资产价格泡沫和内生流动性扩张,从而影响金融稳定,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前车之鉴。因此,稳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需要在有效利用其盘活资金存量、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正面效应的同时,更加注重防范证券化引发的金融风险,这是审慎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美国、欧盟等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巴塞尔委员会也对新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流动性风险监管与资本监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如《巴塞尔协议三: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中提出了NSFR(净稳定资金比率)和LCR(流动性覆盖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新西兰央行采用了CFR(核心融资比率指标),这些流动性监管指标可以更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并鼓励银行从更稳定的来源获取融资,持有更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进而提高银行对流动性冲击的抵抗力。同时,注重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相结合,如:在微观监管上,针对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相关改革方案要求银行分别披露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风险暴露与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以提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程度,遏制金融机构参与高风险业务的动机,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等;在宏观监管上,通过提高与业务相关的资本要求,区分普通资产证券化、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明显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对交易账户市场风险引入压力风险价值和新增风险资本要求,大幅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等。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必须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总量控制、扩大试点”、“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防范风险”、“限制再证券化”等原则开展。

 

流动性监管和资本监管有效配合

为有效抑制证券化过程商业银行对风险资产监督努力水平的降低,以及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引发的流动性冲击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将流动性监管和资本监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一是仿照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要求银行应当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最低比例,或对银行的杠杆比率进行更严格限制,这就需要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切实对表内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并且不允许通过其他衍生品等手段对冲这些风险暴露和降低资本要求,对于银行为表外SIV 和商业票据业务提供的隐性承诺,也必须计提资本。

二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抑制资产证券化造成的银行风险的策略。如出台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专门规范银行证券化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探索对经营不够稳健的银行高管实施薪酬惩罚,督促、引导商业银行对贷款实施审核标准,并对贷款质量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三是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监督。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中流动性扩展与紧缩的载体,因此要严格审查基础资产质量与信用等级,确保未来现金流的可靠和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基础资产规模的监测,防止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功能的过度滥用。试点推进中,要优先选取优质信贷资产开展证券化,风险较大的资产应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

四是要加强对整个社会流动性和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进而采取相应货币政策,维持总体流动性平稳适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上总的流动性状况不仅受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同时也受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形式金融创新工具的影响,在此意义上讲,对流动性的监测,不仅要关注货币供应量,还必须掌握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同时,要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特别要关注资产价格泡沫,进而适时适度把握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向、力度与节奏,防范流动性冲击。

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一是要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资产证券化涉及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规避业务壁垒的产物,对其监管必然是跨行业监管,尤其是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协调。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可能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发生。为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有必要建立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的统一市场,为监管者的协调、沟通、决策提供物理环境。目前现有制度框架下,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形成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监管,统一产品标准,统一监管规则,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各个环节的监管。可以考虑颁布面向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法律,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信用评级机制、证券化产品交易制度等进行明确。在信用评级上,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操作,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跟踪评级与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建设,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透明度。既强化外部评级,也鼓励各类投资人逐步完善内部评级制度,着力提升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作用。在信息披露上,要完善资产内容披露标准,建立与证券法一致的披露义务人责任,披露主体应从发行人扩充至发起人、服务人、评估人等利益相关者。

三是要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提高证券化专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限制重复资产证券化,控制金融机构杠杆率

一是要限制重复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流动性扩张和紧缩受再证券化的影响,美国次贷危机也实证了这一结论,当次贷抵押违约率上升导致市场恐慌时,金融市场会陷入流动性危机。因此,在证券化试点中,要严格控制再证券化行为,防止资产证券化链条变得过长,加重信息不对称,导致证券化结果偏离初衷。

二是根据资产证券化流动性冲击机制,要控制金融机构杠杆率,尤其是在经济上行繁荣期,要对金融机构杠杆率严格监管,避免经济下行期间,金融机构大幅去杠杆化造成的不利影响。

限制次级投资者进入,保持证券市场稳定

一是设置投资门槛。面临较大的负面经济冲击时,次级投资者行为将首先陷入金融混乱,进而带来整个金融体系不稳定。因此,应依据不同投资者资产利用能力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投资门槛,制定合理的资产证券发行办法、投资者准入条件、交易制度安排,通过诸多限制性条款,设置一定的投资门槛,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资者,限制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利用效率较低的次级投资者进入,如借鉴“在创业板投资门槛的设置问题上,自然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做法,设置进入门槛。

二是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虽然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是一个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并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被广泛采用,但对我国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一个全新的产品,它与普通的股票、债券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交易规则。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投资者素质不高,很容易出现盲目投资,成为市场剧烈波动的制造者和受害者。因此,投资者在进入证券化市场前须对资产证券化相关情况尤其是对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有全面了解。因此,建立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机制,引导不合格投资者远离风险,并通过教育培训让他们认真权衡自身是否拥有与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相匹配的风险意识和资金实力,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