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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应当如何处理?

 刘锡春律师 2016-08-04


某用人单位咨询,店铺员工李某接到调另一个店铺工作之令后,其以各种理由不服从调动,并在店铺吵闹不已,营运主管当即口头提出辞退。次日李某擅自离岗不来上班。离职后以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支付补偿与赔偿合计2个月工资,否则将申请劳动仲裁。问题:职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第一,职工擅离职守单位可以追究其旷工违纪行为。既然劳动者李某提出辞职,就应当立即请他提交书面通知,有了这个书面辞职文件,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否认口头辞职即可,他手里没有证据就可能败诉。李某擅自不来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反申请追究其旷工违纪行为责任,尤其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单位调整职工工作地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主管正式下达调令,决定调动李某的工作地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慎重,本案下达的调令显得过于草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出现下列情况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变更: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如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不得不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由于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合法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


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解答: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说明〗本条是关于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起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在合同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我们认为,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支持。


〖理由〗(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率,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有的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地超过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因此,为平衡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我们提出单位调整岗位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确实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则用人单位的调职可以支持;如果没有充分合理性,则不能支持。(来源:网络,未能找到作者,网看到联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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